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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谁的效力高)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04 17:00:10 浏览28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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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问题一: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问题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仅局限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问题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立法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问题四:地方性法规出台的程序是什么 一、《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3、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 *** 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除省、自治区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6、省、自治区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二、《立法法》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4、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问题五:什么叫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 宪 法 》 第 100 条 规 定 : “ 省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7 页 )

地 方 性 法 规 是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以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根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的 、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丹《 宪 法 》 第 116 条 规 定 :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依 照 当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文 化 的 特 点 ,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自 治 区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报 省 或 者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问题六:地方性法规采用什么名称 5分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可以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问题七: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立法权限,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国家运行的各个方面的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级地方 *** 根据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地方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关于该地方适用的具体的实施性法规。

问题八:请举例说明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条例”、“细则”、“办法”称之。注意: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叫做“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订法律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我国的《刑法》、《物权法》、《行政法》、《劳动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其部属单位(如商务部、公安部)制订,一般都有“条例”“细则”之类文字,如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地方性法规,顾名思义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实施。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地方性阀规与行政法规最明显的区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前都冠以省份名,表示是在相应的省份实施的

地方性法规是指

法律解析:

1、 地方性法规 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 2、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我国地方性法规举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六个等级,从高到底依次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属法律规范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都属于广义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其立法权限应当比政府的立法权限大,由其设定行政许可,对所辖区域的公民的权利作出限制,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都属于广义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其立法权限应当比政府的立法权限大,由其设定行政许可,对所辖区域的公民的权利作出限制,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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