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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20 05:44:15 浏览4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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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院立案监督都有哪些规定

法院立案监督的规定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2、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尺拦逗查;陵卖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衡郑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刑事立案监督后交给刑警什么部门

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衫坦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或碰桐控告或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吵镇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及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院立案监督3个月内答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公安局应当在七散让宽日以内做出回复,检察院又可根据公安机关回复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日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这之后,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要求认为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检察院提复议,收到复议之后的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决定,公安机关对此答复决定仍提异议,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十五日内作答复。综上可知,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一个具体时间内的自由时间,依据具体情形而不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冲亮或者滑颤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申请立案监督的主体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3、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岩念的材料,应当肢世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粗饥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如下:(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蠢闷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带世弯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返喊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立案监督的方式如下: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诉。二、受理其他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和举报。三、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案。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科可以监督法院立案不立案吗?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没有立案监督科。但可以对法院进行立案监督。

一、刑事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监督,由民事行政科监督。

二、法律依据:新《民事诉告迹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现象和情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发出检察袜亩并建议。监督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并将结果报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耐中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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