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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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工伤认定,第一条 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参加市(地)级工伤保险的工伤鉴定。根据工作需要。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劳动能力评价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或者认定,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再接受它。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厅制定的标准执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第五级、第六级工伤职工个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或者第七级至第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或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工伤缺渣职工自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全圆扮拿省所有城镇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平均月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平均月工资)。省)为基数: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具有五、六级职业病的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平均月工资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26个月7级伤残,8级伤残18个月,9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市(地)市,上年全省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的前一年2019年市(州)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2019年市(州)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5、第六条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第五级至第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依法给予工伤医疗补助橘搭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工伤职工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四川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四川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地伤事故发生时间确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03〕42号)第十三条的实施意见。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闹尺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条例》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液升高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002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协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支持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死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笑雹三十九条
四川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21四川省一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穗袜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猜差激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个月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48个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庆空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36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26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
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42359 元×20= 84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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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21年暂未调整最低/平均工资,沿用2019/2020年四川成都最低工资发布的2018年数据:
1.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2.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8.7元
(二)每小时17.4元
3.各区市县辖区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等14个区、县执行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每小时18.7元的标准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8个县(市)执行每1650元(每日75.86元)、每小时17.4元的标准。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猜枯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
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辖区内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构成,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管理、工伤认定、业务经办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确定、调整、发布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费率等工作。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行缓进行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信息、参与及监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权利,有权对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十二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穗带洞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伏轮橘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桐肢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缺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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