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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第三人

对抗第三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23 09:00:10 浏览25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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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呢

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两个 债权债务 关系标的物相同的时候,双方都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办理了登记的一方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优先受偿。某项法律关系,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之外的人没有法律拘束力。第三人可以作出否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 抵押 的, 抵押权 自 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未经登中凳数记,不得对抗卖首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粗余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所有权保留能否对抗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条款受法律保护,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财产依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第三人即为善意。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兄碧件成就前,一般是指价款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本案中,机械公司与塑料公司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厅迅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羡伏举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公司法》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第三人是指没有必要或本不该知道某些情况的人,他的利益应该被保护。公司登记已经发生改变,而该公司没进行更登记,使第三人无从知道其变更情况,于是其擅自改变的部分只对其公司内部有效力而不对我产生效力,这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清销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帆镇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态正粗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是对抗第三人

通常情况下,对抗第三人一般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相同,如果双方当事人产生了纠纷,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需要使用个人的财产承担。家庭经扮团营的,使用家庭财产来承担。无森缺返法区分的,用家庭财产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此饥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动产抵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都是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登记采公示生效主义,而动产抵押登记采公示对抗主义。在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同时需要债权意思表示和登记、交付,才构成完整的物权变动,同时要求有权处分和有效合同。而动产抵押登记采公示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08、209条的规定,采债权形式主义,在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而对于动产抵押登记,我国采公示对抗主义,民法典明文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仅在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凯简动产以后无法对抗第三人而已。经过公示表彰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第三人的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 登记权利人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当物权之权利人以一定的方式公开向社会表彰其权利时, 其物权便获得社会的承认, 从而对所有的人都发生一定的效力, 当权利人的权利因其他人主张利益而可能受到侵害盯宴裤时, 法律将保护经过公祥改示的权利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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