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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法的案例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有关合同法案例的文章)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23 13:44:05 浏览2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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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有关合同法的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有关合同法案例的文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合同法案例

根据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冷库已满,提前芦亩高接收蜜桔会导致蜜桔腐烂,损害乙公司利益,因此有权拒绝果农甲的提前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耐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显然蜜桔腐烂是在甲向乙交付之前。同时,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陪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在此时并不能成立,因此,果农甲的损失由甲承担。

合同法相关案例

首先,三人签订的生子协议是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婚姻法》的无效合同,故陈某根据该协议虚磨好请求赔偿5000元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其次,李某因婚外情即婚外性关系导致与陈某夫妻差铅关系破裂,给陈某造成损害,离婚时,陈某可以要游返求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陈某在此事上有过错,综合予以认定。

关于合同法的简单案例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凭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凭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但租凭期限为不定期。

所以本案中,在2005年10月1日之后,甲乙之间是租凭合同关系。其有关权利义务仍案原房屋租凭合同的约定,但租凭期限将是不定期的。镇橘

这样的关系可能会导致:租凭合同随时被解除。对承租方来说风险较大。如果对亏竖租金等产生御空团争议,出租方完全可以以解除合同为手段,让承租方支付较多的租金。

解决方法,是重新约定租凭期限及租金等事宜。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

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做亮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腊薯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纯局宽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

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

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合同法案例子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贺卖价的信赖行事。

因为A公司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要约不能撤消。

2、合同有效成立。B公司在承诺期内作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A公司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所以合同有效成立。

3、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

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

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

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此返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

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

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六十五条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

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

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森拍饥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

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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