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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2

民事诉讼法2012(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25 13:22:08 浏览2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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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今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前的和修订后的179条不同。

修订前的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指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销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唯斗察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修订后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的归纳(不要具体的增删发条,而是对发条所反映的哪些方面的归纳)

新看点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公益诉讼”的首次入法;二是“小额诉讼”的首次确立;三是针对恶意诉讼的救济程序首次明确;四是关于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强化枝早;五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六是猛喊雀审判管辖的渗肆细化;七是证据种类与范围的科学化;八是证人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化;九是委托代理人范围的合理化;十是财产保全的法定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昌败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李卜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耐扰颤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什么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变化四】:降低了再审案件的审级法院,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部分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故新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变化五】: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审判实践中,有些涉及民生的案件在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就无法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活、生产权利。因而,新法第二百零六条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变化六】:诉讼成本增加: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现行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义务,但现实中极少有证人愿意配合出庭,除了经济上的考虑之外,对证人的人身保护也很不到位。新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变化七】: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中专业性问题,不仅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不明白,法官通常也不清楚,尤其在出现多种鉴定结论的情况闹橘下,如果专家能够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回答各方疑问,则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因而,新法七十九条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变化八】:遏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新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第五十六条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培弯困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变化九】:惩罚力度加大:罚款数额提高数倍

现行民诉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老赖们罚款数额规定较低,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配念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变化十】:加大立即执行力度,不再给老赖“通风报信”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痼疾,无法根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新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变化十一】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新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变化十二】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基于创建和谐社会的需求及诉调对接的司法机制,现实中有大量的调解结案但义务又不是当即履行完毕的案件,为此新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同时为节省诉讼资源,新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个时效提醒】

1、诉前保全后诉讼时效延长:新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再审时效缩短:新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涉外送达期间缩短:新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102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旦察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耐腔,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模亩茄。

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一共修改了多少次?

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的目录: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卜余指、适用范围和型配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毁轿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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