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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25 15:44:18 浏览2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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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名词解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 是不 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杨立新 )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配亏键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中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和构成,在性质上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B.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例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但是,雇主由于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也是存在责任,雇员可以基于劳动关系请求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又如,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同时该产品的缺陷又是生产者的生产造成的,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损害又是一个损害,并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这就空蚂是,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都是救济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都是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的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或者向生产者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就是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

第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培巧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请求承担最终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就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性”规则。

也就是说廖和杜都承担完全的责任,可以让其中的一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然后赔偿损失的人再找另一个负赔偿责任的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什么法律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 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 侵权行为 。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 侵权责任 。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猛慎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根据斗升《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 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枝销敬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6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笑键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联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碰渗巧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所谓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喊灶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债权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6、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给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举个例子

连带责任的案例: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个是连带责任。

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谨段系。

即丙,乙不论谁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和C不论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例: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

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祥纤誉,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一)连带责任

1.各个侵权人之竖塌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2.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1.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2.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连带责任

百度百科-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正真连带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产品质量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应当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当事人买到产品后,拍埋谈因产品的缺陷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可以以两者为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是这样的:(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液扮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三)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四)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需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购买产品后,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时,可以以生产者为被告,也可以以销售者为被告,还可以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伤害的,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袭碰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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