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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律师

网络侵权律师(网络侵权律师费谁出)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01 04:44:09 浏览2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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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网络侵权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网络侵权律师费谁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网络侵权应承担那些责任

一、 《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上传播的绝大多数信息内容都是受版权保护的。网

络闷滚传播行为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为前提。网络版权保护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在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九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四)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删除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二、 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1、非法MP3音乐免费下载。

MP3是一种新的随声听播放电子产品,容量大,体重小,被广泛用于网络音频,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下载、试听和收藏服务(大部分没有授权),网民只要轻点鼠标即可随意下载、试听和收藏自己喜爱的歌曲和音乐,改变了传统的获取音乐的模式,对音乐界、唱片业造成冲击,引发唱片公司对网站的诉讼。

2003年10月,成都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华纳为首的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胜诉。2004年,"音乐极限网"因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35首歌曲和卢巧音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被享有以上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利的香港正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正迟游东公司10万元。(2005年9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王凌:《网络出版,侵权诉案多几许?》)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唱者、表演者、音乐制作人、录音录像公司、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表演、录音录像者权利)。

2、未授权、假授权电影下载。

常见的有未经权利人授权,未付任何报酬,提供整部影片的商业性下载服务,包括收费下载和免费下载。网站"免费电影天天看"之类的话,让人心动,提供下载的电影内容之丰富、更新速度之惊人,下载技术之便捷,让人瞠目结舌,有的影片甚至还没有在电影院放映,网上已经满天飞,致使影片票房下滑,电影制片商、发行公司码罩销损失惨重,不得不在影片公映时如临大敌,采取各种措施,层层防范。

香港电影业界对网上非法下载电影作出反击。由"电影工业应变小组"筹备组向非法在网上下载电影的侵权者作民事诉讼的行动,于今年5月已成功向法庭申请法令,并获网络供应商合作,收集了42名侵权者的资料。应变小组经由律师向有关侵权者发出警告信及一份承诺书。若对方愿意签署承诺书,以后不再参与非法上下载电影及承担23000多元律师费,小组则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若侵权者拒绝有关要求,业界将会民事起诉侵权人士。据了解,索偿金额至少10万元。 被侵权的3部贺岁电影,包括《霍元甲》、《最爱女人购物狂》及《春田花花同学会》。小组发言人庄澄表示,受网上非法侵权影响,2005年整体票房损失高达2亿元。要求侵权者赔偿,只是希望收到阻吓作用,远不能弥补电影商的损失。23000多元的赔偿额是根据外国其它地方类似的情况约3000美元作计算。 庄澄说,电影界准备了不多于500万进行有关行动,"所涉及的律师费及行政费用非常庞大,我们(电影界)的决心很大,因为是我们生死存亡的一件事。" 拍摄《霍元甲》的安乐影片代表李玉兰则说,"《霍元甲》的制作达3000万美元,单是香港及内地票房不足以回本,唯有靠外国片商买版权。非法下载及盗版问题严重,不少片商会'压价',最后只能收到1/10,令公司无法再投资下一部电影。"(2006、8、16中国新闻网 记者 徐绍辉)

提供电影下载的网站大多没有授权,特别是国外的一些电影大片,厂商一般不会授权给国内的小网络公司。四川省版权局去年查处了一起网站提供电影下载案,这家网站向北京一家声称有授权的公司支付了使用费,后来证明北京这家公司是假授权。

由于 BT、P2P等新一代下载软件的问世,下载电影更方便,形式更隐蔽,追查更困难。电影制片商不停地忙于起诉提供这些软件的追踪服务器企业,然而旧的被控网站关闭,新的网站又涌现出来,是网络经营、网络司法及监管面临的问题。

3、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软件下载。

在搜索引擎中查找软件下载网站,你会发现各种软件应有尽有: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图形设计、音频工具……与下载其他作品一样,轻点鼠标就可搞定。对面正版软件的加密,网站会提供解密版,甚至还可以像正版软件一样有升级版。绝大部份没有授权,上传没有成本,下载不用付费,软件商也得不到一分钱,似乎与与作品的权利人无关。事实上,一个成熟的软件产品,要投入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及大量资源研发,经过严格的测试,才能进入市场。使用盗版软件,挤占了正版软件市场份额,使软件著作权人(大多是软件投资商、开发商)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给软件厂商造成巨大损失,打击其投资开发的积极性,长此以往,软件产品缺乏竞争力,最终将阻碍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4、没有授权的手机彩铃、铃声服务。

彩铃、铃声服务是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将内容提供给网站或电信部门,通过互连网或手机等渠道让手机客户下载。据了解,中国移动通讯公司拥有3亿手机用户,2004年底中国移动彩铃用户超过4000万户,中国移动每月结算给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的彩铃信息费高达4000万元。巨额的利润引来了网络盗版。某著名搜索引擎网因提供音乐下载网络链接被起诉,并判侵权。国内三家网站未经授权,免费提供歌曲彩铃下载,使娱乐基地网站的合法下载陷入停滞,娱乐基地网站首席架构师吴端平称"光运营成本损失就高达3000万元",三家网站分别被索赔500万元,是国内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歌曲著作权侵权案。

5、网络游戏。

其中最典型的是"私服"、"外挂",即私自架设服务器经营,挂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提供下载服务,损害了游戏软件厂商著作权。

6、搜索引擎软件纠纷。

这类侵权行为是由于技术不同或计算机资源的有限等原因导致,表现在屏蔽、删除或修改他人软件。例如中国搜索、搜狐、百度分别诉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848"侵权案。三家网站诉称:在2004年12月,8848开发的软件插件,经上网用户安装后,登录其他网站搜索信息时,各大搜索引擎页面会被修改,出现8848插入的图片、广告及其他搜索引擎链接,从而指控8848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这类纠纷将越来越多,其诉讼标的也越来越高。

7、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通过邮寄等形式经营。

侵权盗版制品。如将网站上的影视、音乐、文学作品、录音录像、软件等下载,按照需求,非法刻录成光盘,送货上门。

8、未经授权将文字作品数字化,提供收费在线阅读、下载。

据今年4月发布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国民传统图书阅读率,从1999年以来连续六年持续走低。与此相反的是,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六年来我国有网上阅读习惯的人数比例年均增幅40%(见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发表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网络阅读成为网上一种重要的活动方式。常见的有网站将他人的小说、诗歌等文学作品、论文等数字化后,在网上提供收费阅读。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在网络的表现,国内最早的网络侵权诉讼多集中在这一领域。如:1999年6位作家诉世纪互联;2002年北大法学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2003年多家大学学报诉重庆维普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诉硅谷动力等。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期刊社的专有权。

9、手机电子书下载。

最早的电子书需要手持阅读设备,才能在网上阅读。随着信息技术、硬件设备(手机)的发展,无线通讯服务业务的拓展,手机阅读成为另一种更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人们把数字化的图书统称为"ebook"。用户可通过网络或手机,将数字化的作品下载到手机上阅读。虽然这种手机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还比较少见,但由于我国是网络和手机的浪费大国,对于这种新的著作权侵权形式,更应加以重视和宣传。日前,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提起了全国第一起无线网络--手机阅读诉讼案,中文在线已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状告其在手机门户网上传播毕淑敏的作品,为用户提供了在线阅读中文在线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服务,侵害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3万元。此前,中文在线与著名作家毕淑敏签订了授权协议(见2006年7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3版《首例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案浮出水面》)。

10、将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经营者的竞争加剧,有独创性的网页设计也会被侵权,但人们还意识不到这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瑞得在线"网页案。瑞得公司认为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几乎是照搬"瑞得在线"的主页,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瑞得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令东方信息公司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三、 应当承担的责任

2006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他说,目前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它的传输内容是海量的,这就使得在取得授权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如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虚拟空间和我们现实生活是一致的(见《中国政府网》)。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被告侵权已经收到律师函

这样是构成侵权的,构成侵犯对方商标权、著作权等知高让识产权,你虽然及时作出嫌念兆芹租删除,但还是不能否定侵权事实,但是如果你并没有以此侵权行为进行牟利,并及时作出删除处理,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是可以争取法院少判或者不判赔偿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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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名发现有损害个人名声和利益的信息怎么办?

1、向服务商发出书面警告

当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要求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当然,著作权人首先应当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何谓“确有证据的警告”?《解释》规定,提供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三项证明齐全就算是“确有证据”,具体范围指:

(1)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2)著作权权属证明,如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

(3)侵权情况证明,如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

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确有证据”。当然,警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当警告发出后,如果网络服务供应者拒不移除侵权内容的,将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人也可以采含掘行取以下方法来制止侵权。

2、向服务商要求证据

为了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六条赋予了著作权人“证据请求权”,即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否则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4、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解释》规定“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向网络服务供应者提出警告被拒绝的,著作权人散中就可立即向法院申请禁令,先行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互联网自成立以来,就以其虚拟性、泛中心、广泛性和即时性收到人们的青睐。事无万般好,利弊总相随。因为心态、利益等等各种理由不胜枚举,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对于专业人士而言都经常有跟不上的困惑,相对于普通人来说,的确应接不暇。

我国对于互联网规制的立法从规章到法规,再到法律的只言片语,总算是“有法可依”了,但实际上,由于法律滞后、技术创新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知道皮毛的律师很少,更不要说能够案件办理了。

笔者曾经说过,风险预防和控制的前提是懂行。控制的手段之一就是打击。如何打击和如何维权虽有语意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大致是一致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一直是受害者提起就痛往往又有无可奈何花落去之感慨的写真,如何维权成为绝大多数受害人的心病。笔者在网上输入“如何办理网络侵权案件”和“网络侵权”以及“网络侵权案件如何办理”的关键词,居然找不到可以让普通人借鉴的文章。可悲!可叹!

受害人如何维权呢?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对维权陈书管见,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从中获益。

首先是找到会办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律师。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网络案件有自身的法律特征,最主要的是事实固定非常困难,不是网络案件律师根本不会如何办理,弄不好,侵权的证据会丢失,会变样,甚至会逆转。

其二是固定证据。根据目前网络证据固定的办法,都是证据保全谈哗方法,而司法机关认可的证据保全机构主要是刑事侦查手段、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下形成的证据和国家相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授权管理的相关社会事务通过网络形式涉及管理,他们形式职权形成的证据等。作为受害人,要根据不同事实的社会性质寻找最佳的证据固定途径。

其三是通过正当程序。网络侵权的维权和普通的维权的社会性质、法律形态没有什么根本区别,所以,线下的维权途径也是线上的途径,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等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线下熟悉,线上陌生。如何说服相关部门行使职权?这就需要懂行的律师帮忙处理了。

其四是做好准备。一是思想准备,网络毕竟是陌生的领域,因为绝大多数人不懂,包括职权部门也是如此,维权之路可能更加艰难;二是成本准备,维权不仅花钱,也花时间,不能只想速战速决不想持久战的消耗;三是失败的准备,网络虽不是新鲜事物,但因其特性(海量、虚拟、泛中心、广为传播性)与线下确实不同,不同就是不同,我们不能用线下的要求套用线上。

任何事物都是有规律可循的,网络侵权与行为当然也不例外,只要找到好方法、好途径,维权之路虽漫漫,惩治之剑也铮铮!

希望以上两点摘录的内容能帮到你。

网络侵权律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网络侵权律师费谁出、网络侵权律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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