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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案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01 12:00:13 浏览2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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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纤简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陵悉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27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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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 证据 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 合同履行 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 第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第五,后履模薯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凯码键供担保。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盯巧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以下七点: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告慎弯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孝嫌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何

(一) 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不能履行合同的状况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二) 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袜闷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那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是出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及时和对方沟通处理,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来适用抗辩的情况,那么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不安抗辩权 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滚缓氏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大散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而法国学说称之为"不履行的抗辩",它来自中世纪罗马法,是从约因(consideration)学说出发的。

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另外,瑞士债务法第3条、意大利民法第1469条、奥地利民法第105条、中国台湾省民法第265条等都对不安抗辩权有所规定。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拓展资料:

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哪芹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主义,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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