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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最新法律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08 21:00:08 浏览169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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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喊丛

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拆陪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旅渗蠢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财政参与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通常而言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其中又以剩余产品(价值)为主。

国家在其财政分配活动中,并不是将所有的剩余产品(或其价值)加以集中,而只是将剩余产品(或其价值)的一部分,通过征税、收费、举债等方式从企业、个人手中集中起来。

拓展资料:

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这三个过程在实践中先后继起而又同时并存,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收支形式(见财政分配的数量界限)。

基本主体

财政分配的主体困弯薯是国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如此。财政分配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

第一,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

第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

第三,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分配对象

从财政分配的实际内容来考察,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

分配性质

财政分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不同社会制度的财政分配闹孝有着本质的区别。

资本主义制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财政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掠夺,是一种剥削关系。

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财政分配,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关系。财政收入是劳动人民创造的,而财政支出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汪者文化生活水平服务。所以,社会主义财政分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分配活动。

调节经济

财政分配除具有满足国家实现职能资金需要的作用外,还有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它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分配形式一样,处于生产与消费、生产与交换的中介地位,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大环节都有直接的调节作用。

参与分配的法条

法律分析:1、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2、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袭帆伏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轿销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拍携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参与分配的条件

法律解析:

民事 强制执行 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 民事诉讼法 其他组织是一祥吵握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 破产法 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碰隐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谨庆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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