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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一种国家补偿。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立碧岁法和实践,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部队军事训练、演习、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补偿; 7.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伏慧基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缺谨: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补偿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二是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三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四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轮蠢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五是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高大法权益的补偿;六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腊念陪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行政补偿决定书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征收补偿决定书

赵天竺 律师
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时,若未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纤悉或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陆游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毁伍屋征收范围内予
行政补偿名词解释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尺蚂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洞裤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陵颤埋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是什么?适用于哪些案例?
首先,行政赔偿不等于行政补偿。
1. 从概念上来说,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 从法律依据上看,行政赔偿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唤旅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依据的则是具体单行部门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与此同时,《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关于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继问世。分别对征用草原、水面、滩涂、集体矿山企业的补偿敏禅问题加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3. 从原则内涵来看,行政赔偿含有惩罚的性质。行政补偿依据的是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如果允许将行政赔偿等同于行政补偿,不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违法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一方面会很大程度的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还击溃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信心。
其次,行政赔偿的标准应当依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作出时的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加以确定。
在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行监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陈山河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人中房公司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陈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山河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和拿凳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山河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山河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该判决确定了因行政机关过错致使被征收人遭受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判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为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各级法院应当参照该典型案例精神予以裁判。
4. 对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原告屋内物品损失殆尽而无法举证。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举证不能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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