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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规定

交强险规定(交强险规定保险人必须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17 13:00:24 浏览15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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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交强险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交强险规定保险人必须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交强险赔付的范围

汽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除“免责不赔范围”之外的责任,免责掘游不赔范围如下: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则蠢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扩展资料

交强险的三大误区

1、无过错责任=大家都有责任

无责赔偿是交强险模式跟当前商业三者险的最大差别。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是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的。

2、理赔限额=理赔额

如果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总和超过限额的,则按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假如多辆被保险机动车碰撞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各机动车的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平均分摊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

3、故意制孙散陪造事故也获赔付

投保了交强险,并不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到的任何损失都能得到全部赔偿。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走出交强险三大误区(图)

最新的交强险费率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x0d\x0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x0d\x0a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此扮判保费\x0d\x0a一、家庭自用车\x0d\x0a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x0d\x0a\x0d\x0a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x0d\x0a\x0d\x0a二.非营业汽车\x0d\x0a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x0d\x0a\x0d\x0a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x0d\x0a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x0d\x0a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x0d\x0a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x0d\x0a\x0d\x0a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x0d\x0a\x0d\x0a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x0d\x0a\x0d\x0a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x0d\x0a三、营业客车\x0d\x0a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x0d\x0a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x0d\x0a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x0d\x0a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x0d\x0a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x0d\x0a16. 营业城市公交森改6-10座缺枝 2,250 2,250\x0d\x0a\x0d\x0a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x0d\x0a18 .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x0d\x0a19 .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x0d\x0a20 .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x0d\x0a21 .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x0d\x0a22 .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x0d\x0a23 .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x0d\x0a四、非营业货车\x0d\x0a24 .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x0d\x0a\x0d\x0a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x0d\x0a\x0d\x0a26 .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x0d\x0a\x0d\x0a27 .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x0d\x0a五、营业货车\x0d\x0a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x0d\x0a29 .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x0d\x0a\x0d\x0a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x0d\x0a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x0d\x0a\x0d\x0a六、特种车\x0d\x0a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x0d\x0a33 . 特种车二 2,430 2,430\x0d\x0a34 . 特种车三 1,080 1,320\x0d\x0a35 . 特种车四 3,980 5,660\x0d\x0a\x0d\x0a七、摩托车\x0d\x0a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x0d\x0a\x0d\x0a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x0d\x0a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x0d\x0a(摩托车车船税统一为120元)\x0d\x0a八、拖拉机\x0d\x0a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x0d\x0a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x0d\x0a\x0d\x0a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x0d\x0a\x0d\x0a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交强险赔偿范围明细及赔偿标准规定

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了保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赔偿范围金额明细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唤大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付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有责是2000元,无责是400元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赔偿自己车损吗

交强险是不能赔自己损失的。

交强险赔的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对“受害人”有明确定义: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所以全责交强险理赔是不包括自己的。因此自己的损失交强险是不能够进行赔偿的。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世腔的。

交强险赔偿标准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交强险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搜链衫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赔偿计算方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根据中国现实情况,依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的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否理赔分两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上人员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如非机动车上人员受伤的,不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交强险均予以赔偿。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人民币。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上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论非机动车上人员是否受伤,交强险均不予赔偿。

交强险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法律主观:

交强做悉险的赔偿范围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乱伍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纯陪乎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相关政策规定如下: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3、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5、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6、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首配告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卖磨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者明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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