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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21 09:30:23 浏览3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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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统计法律,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区别

其实都是有关统计的法,不过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咐拿竖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衡大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如果规章之间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敏行有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认为适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吵姿蚂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升埋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册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什么是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察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中没裂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卖闭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我国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我国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统计法律逗芹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并派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山蔽毕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有哪几类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它是统计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姿誉散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虚岁据的行为;

(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迹氏复的行为;

(六)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七)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此看来,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有前五类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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