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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

非法批地(非法批地罪构成条件)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21 17:00:20 浏览29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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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批地类是指?

非法批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知配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其主体,通常是享有公共管理权腔橡的国家机关,但从实际发生情况看,非法批地主体还包括地方党委以及地方党委的领导。其主要形式有:无权批准伍猛旁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另外,《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还列举了15种非法批地的形式。

本章所选取的案例涵盖了不具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政府机关的非法批地行为,以及具有土地审批权限的地方政府违规操作的非法批地行为。从案件处罚结果看,本章所选取的案例重点强调了对人的处理,既包括了追究行政责任,进行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又包括了追究刑事责任。

“边建设,边报批”,行不通——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2006年2月,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提出“边建设、边报批”,未经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批准,允许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耕地290.11亩建设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同年5月,黑河市政府与宁波江东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关鸟河水泥厂项目合作合同书”,明确该项目按照“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进行建设。2006年8~10月,该项目违法占用土地455.51亩(其中耕地32.09亩)。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黑河市政府依法收回轮桐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责令黑河市政府废止两个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责令黑河市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并在全省通报批评;给予黑河市原副市长战佩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倪雪松行政记过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会议纪要形式非法批地的案件。

在本案中,黑河市政府作为市级人民政府,理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却作出“边建设,边报批腊消坦”的决定,造成两家企业非法占用土地745.62亩,从而构成非法批地。有关部门的定性准确,但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此案对责任人的处理明显偏轻。

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地,是多年来非法批地事件中常有的形式之一。一些地方的领导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地,由集体决定,并不能改变非法批地的性质。而事件一旦发生,必然会被查处并受到法律制裁。某些领导干部想以“集体决定桥局”来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企图,是不可能实现的。

犯了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怎么判刑

一、犯了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怎么判刑

1、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空兄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

二、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斗搏袭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要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任。对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动机。“徇私”可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银高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满足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认定条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判拘役,也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属于职务犯罪,需要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并且以徇私舞弊作为目的,认定这项罪名以后,要由检察院出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

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定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嫌皮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轮雹家或者集腊者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用地者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卜好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掘弊告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判明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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