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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例分析

山东辱母案例分析(山东辱母案法理学分析)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21 18:00:18 浏览2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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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别人故意损害我的财产还动手打人我还击造成他人轻伤怎么判?

之前辱母案发生的时候,在我的一个微信群里大家都在讨论这么个问题:

有人和我吵起来了,对方扬言要教训我先打了我一拳,我回了一拳,最后对方被我打成了轻伤,我这是正当防卫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大家都知道: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这是一道法学案例题,我想这可能是一道送分题了。侵害人先动得手,而且打完人也没有跑,根据生活常理,如果神祥猜我不还手,他一定会继续不法侵害,也就是继续打我。因此我还手,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属于故意伤害罪。刑法之所以要规定正当防卫这样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就是为了对这些动不动就主动出手打人的行为进行预防。

但实务中,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几乎很少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可以去问问那些办了多年案子的承办人,故意伤害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寥寥无几。这样的行为基本都会被认定为相互殴打,最后对还击者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而那些先动手打人的人,结果却因为被还击受伤,反而游型不受刑事追究,成为了被害人。开始十几万、几十万的漫天要价,要求赔偿,否则不予谅解对方。最后先动手的坏人反而受益。

究其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过于注重伤害结果,轻视了案件起因对于案件定性的影响。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如果案件已经出现轻伤结果的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会引起申诉、闹访。于是采取了“犯罪嫌疑人把对方打成了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思路。但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导致正当行使权利的一方被定罪,普通公民对面不法宴宴侵害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曾经提审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先欺负他对其拳打脚踢,随后他一拳把对方打成了眼眶骨折,构成轻伤。他愤愤不平地问我:对方先打我的,难道我还不能还手?虽然当时我回答说:你可以选择逃离现场,再报警。

但事实上,我也在想:假如是我自己遇到这种情况,我会怎么办?对方对我进行殴打,我却只能选择逃跑?

当然,实务中采取这样的做法必然是有其考虑的,为了避免正当防卫被滥用,而采取了这样保险的认定方法。避免出现不怀好意之人利用正当防卫制度达到恶意伤人却不负刑事责任的目的。

比如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属于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

总而言之,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于案件起因的证据搜集和审查,注意定性分析。

来源 | 办案人 文 | LCC

“无人扯象尾,园方未施救”,大象踩踏事件会成罗生门吗?

这件事可能不是罗生门。

“罗生门”一词可解释为“各旦带正说各话,真相不明,事实扑朔迷离”等。

目前我们已知的事实是:发生踩踏事故的现场亲历者说,并没有游客去扯大象尾巴,是大象突然发怒。而发生事故后模悔,至少等了半小时,象园的工作人员才出现。

当然,大象营营主和驯象员遭到警方的指控,警方称两人要对这起混乱事故负责,而两人也在警局当场承认指控,他们在被质询后释放。

所以,这件事还是有明确的责任方,这点不会成为罗生门。

但让人在其中不明白的是,为何大象行掘会突然发怒?这点却没讲清楚。

目前唯一让人信服的解释只能是:象园的大象每天要接待那么多游客,重复走相同的路线,很多时候都处于一个疲于奔命的状态。大象可能因长时间疲劳工作而伤人。

在这点上,动物跟人是一样的。

当它们处于特别疲倦的时候,也会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这就是意志力。原来,人和动物都是一样的。

所以,在我们娱乐的同时,请善待动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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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母亲被高利贷人员当面侮辱,儿子连捅4人 ,后来怎样了?

有一个案件,囊括了非法集资、涉黑、杀人等各个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它就是2016年发生在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

苏银霞是一家名为源大工贸的公司的创办人,因为公司遇到债务危机,她曾经向河北唐山的王华君借款100万元。乎滑不过,后来没钱还债,这笔欠款就只能一直拖着。最终被王华君告上了法庭,败诉之后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岁贺腊单之后,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甚至一般的民间借贷都已经借不到了。为了还债,她只能找到一个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向他借高利贷,借款135万,月利息10%。虽然还了一钱,但是欠下高利贷的钱却更加难以脱身。前前后后,她支付给了吴学占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后,依旧无法还清,此时她基本已经无力偿还。

2016年4月,11个混混多次来到苏银霞的工厂,用各种打砸、辱骂、殴打的方式,要苏银霞还账。在案发前一天,吴学占还将苏银霞的头按在马桶里,来侮辱她,让她还钱。4月14日,苏银霞多次报警,但是最后都没有得到帮助。

而这仅仅只是开始,随后,暴力手段开始升级。高利贷催债人员拍祥将苏银霞,她的儿子于欢以及公司的一个员工带到了公司的接待室,将几人囚禁其中。随后,就开始用各种手段侮辱苏银霞。刚开始只是言语辱骂,各种您污言秽语不断攻击,随后催债人员脱掉于欢的鞋子,塞到他母亲的嘴上,将烟灰故意弹到她的胸口。不仅如此,其中一个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当着于欢的面苏银霞。

一位如果的工人看到之后,赶紧让于欢的姑妈报警。警方赶到后,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就离开了。于欢看到警察要走,站起来想要冲出去找回警察,但是却被催债人员拦住。就在这时,情绪崩溃的于欢突然摸到了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朝着几个催债人员就捅了过去。最终,混乱中,4名催债人员被捅中,其中杜志浩失血过多而死。

2016年12月15日, 这起案件在聊城中院进行了审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不过,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认为此案中于欢是正当防卫,导致防卫过当。2017年5月27日,二审开庭,最终于欢被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0年11月18日,于欢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已经减刑出狱。

这起案件,除了于欢伤人之外,还有放高利贷的吴学占因为涉黑被警方控制,涉黑团伙15人最终被起诉,最终也全部进了监狱。

缺钱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事,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要碰高利贷,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实在太过危险,不仅自己的钱财可能受到威胁,甚至有可能威胁到生命安全,必须要引以为戒。

于欢刺杀辱母者时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绝历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扩展资料

从理性的观点看,于欢刺杀催债人的确触犯了法律。毕竟在现代社会,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政治不正确的行为。然而,于欢这种“政治不正确”,却被社会大众高度认同。因为在大众潜意识里,除了“政治正确”,还有一种“自然正确”。

从本质上而言,于欢的行为属于血亲复仇。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一个又一个的氏族。对于所有氏族成员来说,他们彼此之间不仅是共同生活、战斗的伙伴,同时也是血脉相连的亲人。

所以某一氏族成员受外敌侵害时,其他氏族成员都有义务为他复仇。所以从原始时期起,为血亲复仇便成了一种天然的“正确”,并且这种“正确”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进入文明社会后,虽然国家机器初具雏形,法律刚刚被建立,然而血亲复仇在某种程度上仍被国家友消和社会所默许。在极为重视家庭伦理的中国,血亲复仇更是被高度认同。

子夏曾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简单翻译过来就是,父母之并告搜仇,不同戴天,必须要和仇人干到底。

在这种复仇精神的感召下,使得中国血亲复仇的案例数不胜数。对于这些复仇者的行为,中国人大多持赞赏的态度。

西方法律体系逐渐取代中华传统法律。失去了宗法体制、儒家思想保护的血亲复仇,从此时起才真正变得“政治上不正确”。但即便如此,作为“自然正确”的血亲复仇却仍然保持有强大的惯性,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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