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网7月21日讯(记者 段美)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市区内由市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在落实好工资预储金或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发生欠薪情况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从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办法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内由市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在落实好工资预储金或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情况,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从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级财政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一般情况下,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垫付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