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809.75元)进行调整,即:每人每月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比例(50%、40%、30%),在原基础标准2228.9元、1783.1元、1337.3元上调到2404.9元、1923.9元、1442.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上述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次待遇调整共涉及504人,月发放金额71万元,于9月10日前拨付到位。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 梁华松、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