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江西《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出台,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到45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另外,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