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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此次修法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充分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
一起来看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1、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3、纳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阻止“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
5、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
6、增加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对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强化源头规范
1、适当扩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增加规定上位法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2、 增加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国务院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健全行政处罚规则,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1、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
■规定增加行政处罚定义,为认定行政处罚提供判断标准,解决行政处罚界限不清问题。
■完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坚持现行法规定的一事不两罚制度,同时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
2、保障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
■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要求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经过审核才能作为证据。
明确行政处罚委托从严把握,防止滥处罚。明确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行政处罚机关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解决因告知不全,影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问题。
完善听证制度,解决听证程序使用率偏低问题。扩大听证范围,强化听证笔录的效力。
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解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难问题。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增加行政处罚协助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五、防范行政不作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1、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有案不立。明确立案依据等应当公示,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2、明确处罚期限要求,防止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决。规定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加大追责力度。对行政机关有该制止违法行为不制止、该立案不立案、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等情形的,加大追责力度、扩大追责范围。
海关总署令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供稿: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