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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产律师(东莞房产律师排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18 17:36:10 浏览2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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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安全人抱怨说,每天提心吊胆怕出事。因为出了事故就可能会被处理。工作做到位了也不行,做不到位更不行。安全员如何事故后不被处理,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先看下安全管理人员十大判刑案例: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法定职责

1.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员被追责!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 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高某,无资质作业, 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 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 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周某东, 淮安军骉安全员, 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隐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程皓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 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经常性检查,被追责

11月29日17时40分许,位于滨州市邹平县的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90.7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水封水位;煤气输送工艺存在安全缺陷,转炉煤气未经煤气柜系统稳压、缓冲和混匀成分,造成煤气管网压力频繁波动,导致煤气冷凝水通过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续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气压力瞬间击穿,管道内煤气通过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王某某,富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作业危害,被追责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某(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等负责现场作业,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某佳、车间安全员董某阳负责现场监护。11时15分左右, 魏某佳安排董某伟进行现场监护,并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继续作业,随后和董某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 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12时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

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 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被追责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司机王某负责驾驶碳粉槽罐车从仓库将碳粉运往炼钢电炉旁的碳粉准备作业场所,操作工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在碳粉准备作业场所用氮气将槽罐车内的碳粉压充入炼钢电炉碳粉罐内,2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调查显示, 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 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5.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理危险物品,安环处经理被逮捕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简称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的破坏源来自位于CNC加工车间北墙外13m处,3个集装箱中的一个,该集装箱用于放置镁合金碎屑。3个集装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该处,并于2015年起擅自用于存放镁合金废屑(此前镁合金废屑被放置在厂区外围空地上的铁皮棚内),汉鼎公司每天产生镁合金废屑约350kg,事故前最近一次清理镁合金废屑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爆炸发生时,已累计堆放10天,推算总量约3.5吨。企业管理人员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中介公司提交安评、环评报告后,均未认真阅读相关报告, 未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违规稀释切削液提升水含量配比,使得镁合金废屑含水量增大,同时未在存放镁合金废屑之前有效控制废屑含水量;公司定期清运镁合金废屑的管理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陈某贤,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潘某文,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廖某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批准逮捕。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被追责

2018年10月19日上午7时53分许,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发生一起矿热炉炉内爆炸喷炉导致作业人员灼烫伤亡事故,造成2人现场当场死亡、3人重度灼烫伤送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先后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违规在炉台集中冒险作业,在未设置任何出料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加之该矿热炉出料炉门正对配电室出入口,事发之时多名人员滞留于炉台,导致伤亡扩大。

经查企业相关资料发现,2018年3月,原西秀电冶厂副总经理刘某平辞职,西秀电冶厂印发《关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及其职责的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简某华任组长,黄某贤任副组长,并明确黄某贤为副总经理级别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18年9月,西秀电冶厂安排简某华、黄某华、田某忠3人报名参加安全培训,简某华未参加培训考核,田某忠经考核不合格,黄某华经培训考核取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同月,黄某贤参加复训并经考核合格,而简某华和田某忠在事发时仍未取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进一步调查显示,该企业于2017年10月10日发生一起矿热炉喷炉灼烫事故,造成1人灼烫伤,灼烫伤面积达35%,但并未吸取一般事故教训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建议,仍然不重视生产工艺管理。企业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工艺管理失控,未开展生产工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黄某贤,西秀电冶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副总经理级别),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黄某贤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不制止、不纠正并参与违章指挥违章冒险指导等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黄某贤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由黔东南州安监局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简某华,西秀电冶厂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简某华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 未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重视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管理,未组织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企业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邹某辉,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邹某辉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虽未直接参与西秀电冶厂的企业管理,但 未履行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追责

2017年8月19日9时许,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的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氧化碳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9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2#烧成系统烘窑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作业人员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违章进入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内,吸入烟气中毒导致事故发生,谢某等4人在未采取进入有限空间安全措施和无任何劳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经调查发现, 事发地点为有限空间。经查企业相关制度和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在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王某扬,中共党员,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有效组织开展本部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检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统阀门存在的事故隐患。

罗某君,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 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

张某,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厂长。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8.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左右,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老厂区成型车间发生一起导热油泄露引发的沥青池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泄漏进入7号沥青池,高温导热油和沥青在密闭的沥青池内混合,挥发的气体组份与沥青池上部空间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透盖板产生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经检验确定,导热油的闪点为66℃)、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何某峰, 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武某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 车间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李某均,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 车间生产班长。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王某水,济南汇丰炭素有限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宋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安全科长因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 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 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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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 违章指挥 ,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 违章作业 , 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 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案例2: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

在浇铸过程中,工人为加快铸造进度 擅自调快铸造底座下降速度、 错误操作调小了结晶器冷却水流量,结晶器中的铝液尚未结晶就被拉出,导致铝棒拉漏,铝液大量泄漏至冷却水井中,冷却水瞬间汽化,体积急剧膨胀产生爆炸。

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 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2019年8月28日9时25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团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万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王xx,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 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月28日, 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遽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四: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 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 在没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

吴德宁,中共党员,神华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及时发现本单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职工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组织应急演练,被追责

2018年5月26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委会下虎山的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21.54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违反华业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皮浆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伤亡扩大。

根据调查发现事故单位华业鞋材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均未掌握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瑜、邓某、吕某杰未在第一时间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时,邓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码纸工唐某万等人展开应急救援,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李某明, 华业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姚某平,二车间湿抄班乙班 代理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黄某瑜,二车间湿抄班甲班班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邓某, 华业公司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吕某杰,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安全员如何保护自己?

我们对此进行了分析,我们且看一看,他说的对不对?作为一名光荣的安全员,我们肩负保卫人民的光荣使命。但看了很多关于安全员被判刑的残酷案例后,今日想跟大家交流分享下:

做好安全管理本职工作,不出现安全事故。天天琢磨着怎么规避风险,还不如想着怎么把工作做好呢!有这样天真想法的童鞋,就不用继续向下看了,因为你还没认识到安全岗位的高风险性。你保护别人,谁来保护你?事故发生后,你放心,责任都会往你那里推。当然,强调规避并不是就不去做好本职工作,只是让我们更清楚如何工作、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出刑法中的两个判刑依据条款: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 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客观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强令冒险作业等,是一种个人犯罪。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管理者(根据安全全员化管理原则,这里不仅仅是指安全员,是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所有相关管理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或直接指挥者。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判刑都是依据上面两条(两条都有可能成为判刑依据,要看具体事故原因)。

那么如何规避?只能是履职免责!

如何证明自身已履职?安全资料!

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进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资料,安全资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记录现场实际的安全管理行为。所以没有事故发生时,安全资料貌似就是一堆废纸, 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资料就是护身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我们需注重以下方面:

1、注重安全日志的规范填写

很多安全员懒得写安全日志,或者记录些鸡毛蒜皮的流水账,更有甚者安全日志仅记录当日施工人数施工部位,这些都是无效的安全日志,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对你自身的保护作用就是零。

安全日志记录着安全员一天的安全管理活动记录,其实是安全事故发生后最重要最重要的证明性文件。安全日志应详细记录当日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即使已经整改,也能证明安全员对该类隐患进行了管理,若该类隐患再次出现并导致事故,也能证明安全员并非不作为)。若安全隐患未整改,隐患整改人是谁,要求何时整改完毕(若该时出现安全事故,安全员隐患排查责任已完成,隐患整改是由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安全员仅负责监督落实)。尤其出现安全员权力以外不好落实的隐患,必须在安全日志中记录。重复出现一直未落实的整改,应汇报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注意留存邮件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明性东西,这是最好的履职表现,这时的安全责任已转变到拥有实际调拨权的实际决策人那里。其它安全管理活动,例如:人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检查等应也在安全日志中记录(与安全资料其它内容相互补充印证,孤证不可作为证据)。

2、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全数做,公司级自己本人决定不了,那就做好项目级和班组级(个人职责内的)。 必须强调一点:所有教育培训的签字必须本人签字,切莫代签,否则一律无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补签已是不可能。即使可能补签,事故当事人也绝不会发善心来帮忙减轻你的管理责任,他只会想着如何增加你的管理责任,好博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切莫怕麻烦,切莫给自己埋下隐患。安全教育除了进场时做以外,还需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的资料收集(退一万步讲,做没做不知道,但资料没有就肯定是没做)、季节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等等等,安全教育节点实在是多,只能说隔段时间就做一次吧。

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环境变化后等)更不必说,安全交底切莫笼统照抄,要跟现场实际相符合,否则也是无效,没有意义。建议宁多勿少,或者在交底最后留一处空白用笔填写.......,在此不多说了。

安全考核试卷,不要嫌麻烦,要本人做。不要出现考核不合格的还在现场的,哪怕题目是别人写,名字必须本人签(不会写字时候)。

班前活动记录,补!安排班组长去做。

安全协议,最好签,可以减轻自身管理责任。很多单位弄了小册子,把很多注意的东西都放里面,然后第一页是职工签字,然后就拿第一页去签字,然后收集第一页,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最好也是放这小册里,有没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很重要,两个性质的事情,职工有没有签字很重要,有了制度规程没有向职工宣传教育等于没有。

3、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里的安全措施不仅是安全防护,同时也是安全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要求技术负责人编制(留有记录、日志记录),没有效果就向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汇报(留有记录、日志记录),还没效果,对不起,我也没有办法了,这是拥有决策权的人的事情了。安全措施不落实,同样汇报记录。当然如果遇到如此漠视安全,还是考虑抓紧撤吧。

4、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

每日安全巡视和定期安全检查、专项检查这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管别人组织不组织了。检查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规规矩矩做,必须本人签收。到时候未整改,落实奖罚措施(奖罚措施未兑现,谁未兑现谁承担),但开没开单子就是你的事情了。未整改的隐患发送联系单,不好意思让同事签字的,可以微信或者邮箱发,收好发送记录或截图。再不行就只能汇报项目经理或领导了。这里有个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发生后,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安全隐患我们拿不出自己已管理的证明,你不可能每个隐患都管到,这也是安全员无奈的地方。但容易出大问题的隐患就那么多(小问题也不至于判刑的地步),所以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务必重视关注。这里提下每周的安全例会,例会的会议记录很重要的,也是证明性文件之一(附有签到表),可以多写写关于隐患的方面,同时可以多写写关于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多参加安全管理的内容,体现安全员监督指导其他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履行。

5、对现场的人员违章

曾经出现安全员与违章人员现场对骂的景象,但安全员用手机录了音,结果该违章人员出现了安全事故。当律师来调查取证时,听到该段录音后,自己主动走了,最后安全员啥事没有。所以针对违章人员管理要留有记录,尤其是拒不服从指挥的蛮干人员,最好留个违章处罚单或者录音、录像,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自己。

6、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必须有,应急情况下的分工表必须有,这里的分工表必须要责任人签字,有了但相关人不知道也是没用的(会问某个管理人员自己的分工职责是什么)。定期应急演练肯定要,强调下每个安全活动一定要有个签到表。

归根结底,只有履职才能免责,只有安全资料才能证明履职,所以安全资料是风险规避最重要的手段。正所谓“现场管理是为了保证工人安全回家,台账记录是为了保证自己不吃牢饭”!各位安全同仁,我们都长点儿心吧!

安科院:GB18218、GB 36894、GB/T 37243、GB18265 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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