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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信息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18 20:00:20 浏览2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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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拟作出重要调整。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意思就是,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民法总则草案时,一审稿调整了诉讼时效,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适用于该诉讼时效。

  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曾撰文提出,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更有甚者反而对受害未成年子女百般作践,将受害人推向绝路,造成更严重的悲剧!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巫山“童养媳”案

  受害人马泮艳12岁时就被监护人卖为“童养媳”嫁人,28岁时已有一个14岁女儿。今年,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儿童期强奸自己的责任,可派出所民警称案件已过追诉期。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自18周岁起算,仍面临取证难题。

  广西百色性侵案

  “助学达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女童。今年3月此案开庭审理时,一个关注焦点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零诉求”。代理律师吴晖接受采访时表示,受害人并非不想要赔偿,而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受害人提出赔偿,也很难获得支持,主要原因还是证据方面。案发时间久,受害人当年看病等证据已经没有了。

  

  可见,如果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18周岁起算”,那么如何取证,仍会成为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这里,大嘴宝要给家长们提个醒,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层出不穷,社会反响激烈。

  据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5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师生21%、亲戚父母朋友4%、家庭成员哥哥、父亲、继父9%、邻居10%其他生活接触5%、其他51%)犯罪有240起(公开报道未提及双方关系的未统计在内),占70.59%;陌生人犯罪为93起,占比27%,网友犯罪7起,占2%。

  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被性侵

  1、教未成年人认识性器官,帮助未成年人清楚了解性。

  2、教未成年人保护隐私部位。告诉他们除了他自己、父母或者医生(或其他特别亲密的人),不要让其他人触摸他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要告诉父母。

  3、告诉未成年人,即使是自己熟悉的人(如老师、亲戚或邻居等),也要提防,对他们的过分身体接触行为要勇敢说“不”。

  4、创造一个可以说性的家庭氛围,与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关系,告诉他们面对坏人的威胁,不要害怕,父母会保护他们。坏人说不能告诉父母的秘密,一定要告诉父母。

  5、告诉未成年人不要随便跟人去偏僻荒凉的地方,也不要随便吃陌生人给的饮料、零食。

  6、提防邻居熟人用零花钱、零食引诱未成年人拍摄淫秽照片。

  怎样发现孩子可能遭受性侵

  生理方面

  1、生殖器官有受伤、红肿、疼痛或者感染症状。

  2、行走或者坐卧时感到不适,与平时不一样。

  3、处女摸破裂或者两腿内侧有红肿、瘀伤现象。

  行为方面

  1、异于平常的情绪反应,如恐惧、退缩等

  2、对特定人员反应异常,如极度恐惧。

  3、极力掩藏生殖器官等身体部位,对于身体解除明显排斥,有过激反应。

  你的孩子遭遇性侵犯怎么办

  1、仔细倾听、了解孩子所说的事,认真对待。与公安机关或者妇联等法律援助机关联系、寻求帮助。

  2、带孩子去看医生,做相关的检查,保存证据并接受治疗。

  3、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必要时带孩子去看心理医生,接受心理辅导。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来源/新京报、德阳经开区妇联—张纯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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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整理/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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