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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抢劫罪(抢劫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0 06:36:05 浏览24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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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真的来了!

  这是电商们一年一度的盛宴

  剁手党们的狂欢派对

  光棍们的伤心纪念日......

  但,其实还有一个意义......

  关于“双十一”,还有一部法律人再熟悉不过的司法解释——2013年11月11日两高颁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在当时叱诧风云、强有力指导办案实践的解释,竟然和双十一同天生日。

  在这个创造价值和财富的日子,请各位小主看好自己的物品,走街串巷、购物娱乐、探亲访友的时候,在银行、小胡同、夜晚,这些高危风险地点和时段,切记留意周围环境,严防抢夺分子!尤其距离年关越来越近,抢夺犯罪甚为猖獗。关爱自己,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

  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制定《解释》的意义:

  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2002 年颁布的抢夺罪解释经过十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无法适应新的犯罪形式。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这些年,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都提高了相应的数额认定标准,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大家熟知的抢夺可能是下面这样:

  但其实,抢夺罪的形式远比想像的多,司法解释中的配套规定也比较完备。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根据各省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不同也有所不同,但都在下列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数额较大” ——1千元至3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 ——3万元至8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

Tips:

  我们大山东最新司法解释对于抢夺罪的具体数额认定的标准,相应地分别是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上。

  解释规定了10种情形。

  只要达到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

  又具有这10种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情形: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2种情形: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1种和第2种情形,规定了抢夺数额较小但有犯罪前科或受过行政处罚的入罪情形。对于因为抢夺受过处罚再实施抢夺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对此类行为应当从严惩处。

  另外,抢劫、哄抢与抢夺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且行为人极易实施抢夺相似行为,第1种和第2种情形将实施抢劫、哄抢被处罚后又实施抢夺的也作为从严惩处的情形。

第3种情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这种情形较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需要从严惩处。需要说明的是,此项规定的“抢夺”,是指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抢夺行为,如果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实施抢夺的,应该适用本条第1种、第2种情形的规定认定。

第4种情形: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针对当下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由于抢夺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潜在的人身威胁较大,所以,应该从严惩处此类抢夺行为。

第5种情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案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6种情形: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这种情形主要从抢夺对象方面,加大对弱势群体人身、财产的保护角度作出规定,尤其是将“携带婴幼儿的人”纳入特殊人群保护范围。

第7种情形: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在医院抢夺就医人员的“救命钱”,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更大,客观危害也更为严重。另外,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地点条件,即只能是在医院这一特定场所内;二是受害对象只能是病人及其亲友。

第8种情形: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等属于特殊用途的救济款物,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此种情形需要从严打击。

  第9种情形: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抢夺犯罪,造成危害后果更为严重,明确在“突发事件期间”和“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应该从严惩处。,另外,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在“突发事件期间”;二是地点条件,即“事件发生地”。

第10种情形: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这种情形是抢夺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应该从严处罚,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是指过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伤害或精神失常的后果。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以及第3种至第10种情形,并且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的50%。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导致他人死亡的,以及以及第3种至第10种情形,并且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50%。

  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犯罪分子是初犯,有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能否不处罚?

  小编只能告诉你,还要具备下面的条件之一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劫罪(抢劫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同时,抢夺公私财物虽然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双十一”全民狂欢,检察小编希望大家安全购物,愉快生活,远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我们与您同行!

作者 | 泗水县检察院 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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