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0日至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提出“把政府不擅长、做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去做”,从政府自身管理的层面表明了政府不是无所不能的政府,有许多“政府不擅长、做不好的事情”应当交给社会组织去做。笔者认为,即使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也应该转变观念,用创新的管理思维把它们做好。
那么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哪些应该是政府必须做的,哪些是可以或应当交给社会组织去做的事情呢?
有人说,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必须要有政府去做——这句话对吗?严格来讲这句话是不正确的。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见第十一条),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提出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见第十二条),但并没有说必须或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同时指出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有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见第十三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所以,长期以来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已经表现出由政府直接管理管不好的事情,这些政府部门做不好的事情应当考虑交给社会组织来管理。这里所指的社会组织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等,这就是当前简政放权、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的法律依据。
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理所当然地是要改革当前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自2004年1月13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17个年头,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可以这么说本论坛所列举的安全生产监管“十大通病”几乎都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有关。
首先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方式的改革,如何快捷、方便地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把安全生产许可监管从事前监管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是检验安全生产监管改革的试金石。
实际上,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17年来几乎大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证书发放这个环节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延期就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正式实施时却有一大部分企业没有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这就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大失误,最起码没有认真地调查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一开始乱了阵脚,后面的实施必然问题一个接着一个,所示至今为止鲜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能够拿出一部关于如何鉴别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性文件,不能对安全生产条件做规范性的界定,这更是我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致命硬伤,它造成了当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各自为阵,甚至是随心所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全偏离了当初的设想,这样的许可方式怎能完成“严格安全生产条件”的使命,所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就难以做到,最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变得那么艰难(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安全生产形势是年年“依然严峻”,有的甚至到了“极端严峻”的地步(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明电〔2016〕20号文件)。
实事求是地讲,审核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当初在设计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这个环节上并不是没有考虑的,也就有了审核安全生产条件的最长时间的要求,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的要求(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当时有人估计就是这45个工作日对于一些企业有的也不一定能够完成。这只是对一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面临的是众多的企业,可想而知如果按此节奏审核下去,何时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所以,设计时虽考虑到这个复杂的环节,但是可能是由于政府部门无所不能的思想作怪导致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正常地开展下去,这就是造成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众多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大方向,即“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就不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地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制定出评价规范,由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才有可能有一个共同遵循安全生产条件执行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及社会各个组织才能够依据这个标准规范监督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颁发证书及监督管理证书的行为。
其次是将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的重心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的形式进行,只要按照有关要求申报材料属实的均可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提是这些申领资料能够证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了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通过网上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置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可借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这样可大大减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压力,专心致志地认真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再就是安全生产条件中有关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的改革。
实际上,在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的管理要求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是在人员资格要求上,国务院已经缩减了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要求,现行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象几乎都已不在行政许可审核的范围;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扫清了这些障碍,《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需要经过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再要求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这些在法律法规上做出的重大变化应该成为当前彻底改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发证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彻底改革当前不合理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方式,才能真正落实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这一管理思想,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正本清源回归应有的地位。
总而言之,只有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才能够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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