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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实施时间

国家安全法实施时间(国家安全法开始实施时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0 13:00:26 浏览3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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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权利、利益的总和,包括国家政治体制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等。

国家安全法实施时间(国家安全法开始实施时间)

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1、《国家安全法》有哪些特点?

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鲜明的现实性,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时代精神,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立法方式上,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体,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特征;恰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隐蔽性与法律公开性的矛盾,保密而不神秘,立法而不泄密;涉外性强,使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原则性与灵

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1、《国家安全法》有哪些特点?

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鲜明的现实性,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时代精神,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立法方式上,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体,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特征;恰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隐蔽性与法律公开性的矛盾,保密而不神秘,立法而不泄密;涉外性强,使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原则性与灵

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2、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权利、利益的总和,包括国家政治体制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等。

3、什么是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具备的观念和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等。

4、为什么《国家安全法》只使用“间谍”一词,而不使用“特务”一词?

间谍与特务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通常认为,间谍是在国与国之间活动,特务是活动在一国内的不同政治集团之间,或在国与国之间活动。我国习惯上把外国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间谍,把台湾地区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特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规范间谍行为的法律中只用“间谍”一词。因此,《国家安全法》将间谍、特务统称为间谍。这既符合实际情况和法理,又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

5、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查证的身

份证明包括哪些证件?

这里所称身份证明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和境外人士的护照、身份证、居留证、回乡证等。

6、为什么规定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予检验?

《国家安全法》这一规定首先是因为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按常规予以查验,极有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秘密扩散;其次还在于国家安全工作时效性强,免于常规检查,避免拖延时机,贻误工作。

7、《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追究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国家安全工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拘留。国家安全机关对以下情况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情节较轻的;(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应当予以没收。

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境外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其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8、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专门进行间谍活动或其他窃密活动特殊需要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专用间谍器材主要有:一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如特制的或经过伪装的、秘密用于窃听、窃照器材;二是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是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是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如特种微宿、秘密跟踪装臵等。

9、《国家安全法》第8条中规定的限制进入地区、场所、单位指哪些?

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非经一定的批准程序不得随便进入的区域、场所和单位。

限制进入的地区如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边境禁区、海上禁区、军事禁区、保税区等。

限制进入的场所如:机场、港口、码头等隔离区(含停机坪、验证台)以及外轮的锚地,车站的站台等。

限制进入的单位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驻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尖端企业;负责尖端科研项目的研究院所;广播台、电视台、枢纽性长话局、电报大楼等重要广播通讯单位;核电站、大型水力、火力发电厂等重要电力单位;国家银行、造币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库等重要金融单位;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库、弹药库、油料库、剧毒物品仓库等重要物资仓库等等。

10、“交通阻碍”和“优先通行”是什么含义?

《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这里的“交通阻碍”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断或者车辆拥挤而致交通阻塞;二是指按交通规则禁止通行情况,如遇红灯;三是指由于某项事件、某项活动而禁止通行。“优先通行”,就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紧急公务,遇有交通阻碍时,不受交通标志、信号和禁止通行命令的限制,以非常规方式通过阻碍路段。负责交通管理的工作人中应当给予协助、及时疏导,优先放行。

四、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于1993年统一制发了一种新的特殊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简称“侦察证”。

“侦察证”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侦察证”的式样和内容为:封面为真皮质地,朱红色,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短剑及“国家安全”字样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可以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爱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将依法处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五、国家安全机关“特别通行”标志简介

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及《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部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从1995年8月1日起,配臵、使用“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特别通行”标志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配发、全国通用。规格为320mmx150mm,铝制底版,纸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下行是“国安xx——xxx”号,背面设有全身防伪标记。

配备“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1、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

2、在确保安全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

3、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和单位,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

4、免检放行;

5、优先通过桥梁、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及隧道;

6、遇局部地区戒严、交通管制或者治安紧急状态时,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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