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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才算轻伤害?
现在犯罪构成的学说有四要件、二阶层、三阶层,不管怎么样,这样的案件还是好分析的。
既然说到了轻伤害,那咱们就先说第一个关键的条件,那就是伤情要是轻伤。
然后说第二个条件,就是这个结果要是加害人施实的。
再说第三个条件,就是导致这具结果是要是故意折。
第四个就是没有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当然也就是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一个是年龄因素,一个是正当防卫,还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
只是具备了上述的四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当然,咱们现在讨论的是致人轻伤的情况。
轻伤害怎么量刑
【法律分析】:在造成被害人轻伤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处犯罪分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故意伤害的行为只造成一人轻伤,那么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法院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伤残程度,从更低的刑期进行考量,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判处。因此,轻伤害案件的量刑最高为三年,但轻伤的伤残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程度有助于进一步降低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属于轻伤害
什么情况属于轻伤害
什么情况属于轻伤害,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各种行为导致他人或者自己受到人身伤害是很常见的事情,而受伤的程度鉴定有轻重之分,一般需要由专业的机构来进行鉴定结果,那么什么情况属于轻伤害?
什么情况属于轻伤害1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轻伤的话,则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除了要对伤者作出赔偿外,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过失致人轻伤的话,则不会构成犯罪。
一、颅脑、脊髓损伤
1、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2、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二、面部、耳廓损伤
1、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三、听器听力损伤
1、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2、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四、视器视力损伤
1、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2、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五、颈部损伤
1、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2、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什么情况属于轻伤害2
轻伤标准是指由于物理、化学等因素作用到人体上使人身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但尚未造成重伤又不是轻微伤的损伤。头部轻伤是头皮撕破的面积在10平方厘米,头皮被锐器挫伤长度达8厘米。眼部轻伤是眼球有部分损伤,影响到眼睛正常功能,影响面容等。耳部轻伤是耳廓有明显受损甚至变形,双耳的听力减弱达30分贝。肢体轻伤是软组织轻伤面积占身体6%。
轻伤判定的标准依据是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
、受害人身体不同位置受到伤害,有不同的轻伤标准,包括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以及其他损伤。轻伤又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什么情况属于轻伤害3
轻伤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的轻微损伤。此种损伤在受伤时或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劳动能力降低不超过三分之一。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扩展资料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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