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生活中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啥关系?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让我们来看看民法总则的主要看点。
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条已经予以确定。
但是代表基础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该条法律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胎儿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态度。
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更改和下调。
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你是不是发现现在的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岁的时候说出的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吃一惊。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8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中华传统的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的现象出现,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监护人制度大变
第一,取消单位成为监护人的规定,强调了民政部门的责任。《民法总则》删除了在《民法通则》监护制度中的“单位”的字眼,同时增加了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等规定。
现实生活中,单位一般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和承担责任,因此把单位作为监护人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作用。相反,作为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却一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民法总则》增加和强调了民政部门实际上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之间可以在征得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人们眼中非常正常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保障而事先约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未成年人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涉及自身的利益。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并不能完全等同成年人,做出的一些决定很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家长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态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最恰当不过的。
第五,增加了更换监护人的情形、父母配偶子女间被撤销监护资格继续履行负担义务、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等规定。《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完善了监护制度。
居(村)委会为特别法人
大家的印象中居委会、村委会是不是仅仅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呢?现在《民法总则》正式明确了其为特别法人定位,是不是感觉大脑顿时清楚了许多?
非法人组织现在被作为专章规定为民事主体。是不是感觉印象中只有“公民”和“法人”才能算为“正统”的民事主体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现在,非法人组织拥有了自己的“名誉”和“地位”,可以挺着笔直的腰杆出门啦。
Q币、网游装备等也可以成为私人财产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后就可以尽情的买Q币、网游装备啦,这也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这样的财产还可以当作遗产继承哦!
倡导人们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精神
我们常常看到热心帮助他人、见义勇为时不小心造成被帮助人受伤害却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新闻,这使大家心理造产生一种评估:见义勇为可能损害自己利益,而选择不帮却不用承担责任。因此,长此以往人们之间便会变得异常冷漠。
然而,《民法总则》告诉我们可以放心啦!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鼓励人们做好事,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是一种良药。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两年太短,不利于民事主体维护自己的利益。如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来不及请求,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许多处于弱势地位自然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丧失了对自身权益维护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但是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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