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好的试用期又变卦,不给转正,不给上五险一金,现在又把我开除了,说试用期本来就是互相了解的过程,公司随时都可以解除,我该怎么办?”。
小刘前段时间刚入职了一家广告公司,签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快要届满的时候,领导找小刘谈话:“公司觉得你的业务能力还不能达到我们的预期,目前还不能转正,公司要再试用一段时间,你抓紧机会好好表现吧”。
然后半个月后,广告公司就单方把小刘辞退了。
实践中,试用期内用工不规范一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告诉劳动者:试用期内没有社保;不申请不予转正;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难道试用期真的就是一个只许公司放火,不许员工点灯的阶段吗?
一、试用期长短是公司说了算
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刘跟广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只能是2个月,广告公司不能随意设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
二、表现不好,公司就可以延长试用期
不可以。
试用期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因此,广告公司想要延长小刘的试用期,必须要征得小刘的同意,同时还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匹配。
三、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就不可以转正
不是。
实践中,劳动者试用期满前都会向用人单位递交“转正申请表”,用人单位批准后,劳动者转正。这也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这样一个误区:批准就转正,不批准就不能转正。
事实上,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一个互相考察的期限,时间一到,劳动者自动就转正了。
四、试用期内没有保险和公积金
错!
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都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限内的,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广告公司在2个多月的时间内没有给小刘缴纳社保,小刘可以去广告公司所在地的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广告公司补缴社保。
五、试用期内开你没商量、无理由
错!
试用期用人随意,开人也随意,但这些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很多人要问:录用条件是个啥?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的一份文件或文书,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
这个录用条件可以包括入职条件、工作表现条件、职业操守等多方面内容,它能具体到劳动者的学历、经历、身体条件、工作能力及态度、出勤率以及劳动者入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等等,这会比招聘条件的内容更丰富、详尽。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遇用人单位解除的时候就要问3个问题了:
为啥解除?
有录用条件吗?
有证据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如果以上3个问题,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答案中任一一个是“没有”的话,那么用人单位的解除就是违法的,就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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