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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6 01:11:07 浏览26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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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 代理 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 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 汇票 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

委托收款背书的问题

委托收款背书是“终止背书”,也就是银行作为代理收款人,以后不可能再把票据背书给其他人了。

委托银行收款的这种背书,不是真的背书。你想啊,一般的背书要支付对价的。比如你把票据背书给某企业,是因为你赊销购买其他企业的商品或劳务了产生了负债。简单的来说就是,你买别人东西没给钱,你打的欠条。欠条就是票据,买的东西的公允价值就是对价。

但是你这里把票据背书给银行,银行给你对价了吗?根本就没有对价对不对。这种背书其实不是真的背书,虽然形式上好像是转让了票据,但银行没有给你对价,因此也没有相应的再次转让票据的权利,所以就没有第二次背书。

这种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其实就是一种代理而已。你叫银行帮你收款,不是真的把票据转让了银行,银行也没有资格拿这个票据继续转让,银行他就是帮你收钱而已。你是被代理人,银行是代理人,代你收钱。

委托收款书面背书和质押背书指什么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收款背书,指的是票据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质押背书,指的是票据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会计中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是什么意思

质押背书就是担保人在以质押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票据上进行的背书,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票据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票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委托收款背书是票据到期,背书委托给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所有。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可否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拓展资料:

1.委托收款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已经委托收款的票据是不能再背书转让。

2.转让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3.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

4.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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