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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案例分析范文)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2 22:00:16 浏览1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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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 (实习记者 罗琪 记者 林红)一年半前,杜某给工人陈某付款时,错将15万元汇入与其同名同姓的另一个陈某的银行账户中。后杜某多次联系对方要求退还,但其拒不返还。无奈,杜某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杜某15万元,并支付利息。

  据了解,2015年2月16日上午,杜某通过网上银行分三笔向其工人陈某转账共15万元。当天下午,杜某发现错将15万元汇入与工人陈某同名同姓的另一个陈某的银行账户中。心急火燎的杜某当即向城阳派出所报案,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后表示:这是民事纠纷,让其通过诉讼解决。后杜某多次联系陈某,要求其返还15万元,理由是汇款错误,陈某答应会返还,却一直没有返还。

  今年4月14日,在多次索款未果后,杜某以“陈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其15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告杜某称,他与被告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只见过一面,并互留了手机号码,但没有业务往来。该15万元是要付给其工人陈某的,工人陈某与被告陈某系同名同姓但不是同一个人。一年半前,杜某打算给工人陈某汇款时,误拨了被告陈某的电话,询问他是不是在高密施工的陈某,他说是,原告杜某就让他把卡号发给自己,称要给其付款。被告陈某没有细问,就把银行账号给了杜某,后杜某按照该账户汇了款。

  对此,被告陈某辩称,他与杜某之前认识,杜某与赵某一起干活,他是干劳务输出的包工头,与赵某有业务往来,赵某欠他40多万元工程款,他一直向赵某要款。2015年2月16日,杜某给他打电话,说替赵某向他支付工程款15万元,他便将卡号告知了杜某,后杜某分三次支付了15万元。大约在本案起诉前10天左右,杜某给他打电话称欲要回15万元,说是汇款错误,但他不同意。此外,被告陈某还辩称,杜某主张汇款错误并要求其返还,时效是一年,本案已过了诉讼时效,故该15万元不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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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杜某称,不当得利之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杜某向法庭提交了工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称该复印件是朋友通过彩信转发给他的。而被告陈某对该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应让工人陈某出庭,核实其身份,并称搜索任何一个叫陈某的复印件都很简单。另外,被告陈某提交了其与赵某的结算单复印件一份及手机通话记录一份,以证明杜某与赵某之间有业务往来。赵某曾于2016年2月3日主叫陈某两次,双方进行了两次通话,其中一次5分钟。杜某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并称其不认识赵某。其对该手机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亦不认可,称通话记录无法证明赵某与被告陈某是否认识,也无法证明赵某的身份,更无法证明被告陈某占有其15万元于法有据。

  应被告陈某要求,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当庭拨打被告陈某提供的赵某的手机号码。电话接通后,对方自称是赵某,但称其不认识被告陈某,也没有欠工程款,更没有委托过别人还款,其也不认识杜某,不同意出庭说明情况。杜某对上述通话无异议。被告陈某对该通话过程无异议,但称因赵某欠其工程款,双方有利害关系,赵某说不认识他是在撒谎。

  至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陈某取得或占有杜某的15万元款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虽称该款系杜某替赵某偿还的欠款,但杜某对此予以否认,被告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赵某亦称其并未委托他人还款,故法院不予支持。按照相关规定,本案属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杜某主张汇款错误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距其起诉之日2016年4月14日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被告陈某占有杜某的15万元没有合法依据,现杜某主张陈某应返还1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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