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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立案标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3 09:36:05 浏览2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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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审批,福州长乐一村支书竟非法占用耕地带头违法建房进行售卖,其间还收受承建方贿赂40万元。日前,长乐法院对该案作出依法判决。

李某原系长乐区漳港街道山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兼任漳港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领导小组成员。为集资建房,李某在没有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擅自组织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建理事会,由其本人负责村建理事会和违法建房的整体事宜,指派林某榕、李某华等从中管理。同时,他将该违法建房工程指定给吴某明承建,并放松了巡查、报告等职责,还以抵扣集资楼购房款的形式收受吴某明贿赂40万元。

  截至2016年5月,该违建项目建成2幢各18层框架楼房、1幢连体18层框架楼房、4处配套房、2处花圃及2处空地(水泥硬化),总固化面积9亩,其中6.48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上述违建房建成后,被以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售卖。

  长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6.48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从事村自治管理服务工作中,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40万元,数额较大,又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带头组织人员并亲自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应予从重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立案标准)

  最终,长乐法院以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40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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