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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死

防卫过当致死(防卫过当致人死)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3 12:18:06 浏览2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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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鸿兵解读中国式土地经济》

  中国的地产价格在最近十几年中一路上涨,面对政府调控也是越调越涨,以致于市场已经把调控视为一种利好消息。

  但除了常见的成本论、供求论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为什么中国人有“土地情节”?为什么只看重土地的静态价值而忽略动态价值?为什么犹太人中很少有地产大亨?他们是怎样理解土地与财富的关系的?

  本期鸿学院微课堂,宋鸿兵老师将为你一一讲解。

鸿观察

  正当防卫判定难,受害的只有于欢母子吗?

  ■文 | 鸿观察 张洪平

  上周末,“将辱母者刺死被判无期”的新闻刷屏了整整两天,各方既争论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批判当事警察不作为,还有评论涉黑高利贷的,看了很久,感慨良多。

  我的关注点主要放在司法系统对正当防卫判定的严格标准上。这种高标准严要求的认定标准,虽然避免了一些借正当防卫为名的故意伤害行为,同时将一些打架互殴隔离在司法系统之外,客观上节省了一些审判低效案件的社会资源。

  但另一方面也使一些真正遭受侵害的受害者,还要为保卫自己人身与财产安全再受罚一次,这种违反直觉与天然情感的处置办法,想必也是这次“于欢案”广受非议的原因。

  我以一名旁观者的身份,不自觉地会把自己代入到相对弱势的防卫者的角色,设想自己在最糟状态下会作何应对。出于朴素的情感,难免会对实施防卫的受害者产生同情,认为被刺死的侵害者是罪有应得。

  对自我防卫与报复的偏好其实是自然选择的结果。

  生物进化过程中,有自我防卫、报复机制的生物成为主流是有道理的,因为比起声明自己会进行武力防卫、报复的个体,对猎食者而言,不会保卫自己,也不会事后进行报复的个体显然是更好的目标。

  那些不会防卫与报复的个体会率先被淘汰,他们这种带有不防卫不报复倾向的基因无法被专递下去,最终剩下的都是会明确声明自己会尽全力保卫自己、会进行血腥复仇的个体,哪怕只是虚张声势也起作用。

  毫无疑问,侵害他人权益是一种犯罪,但抢劫的歹徒也不是看见谁都抢的,总是要捡软柿子捏。

  为什么美国社会难以禁枪?因为有侵害意图的人总能想办法弄到枪,而对可能拥有强力抵抗手段(枪支)的目标,他可能会选择另选目标下手,至少要掂量一下潜在的风险与回报,这就会抑制部分暴力犯罪的发生。

  而当犯罪分子明知受害者没有枪支时,他所面临的风险会大大降低,即使只是蝇头小利也可能诱使他实施犯罪。所以在已经枪支泛滥的美国社会,禁枪将提高暴力犯罪的发生率,维持枪支合法反倒是保护大众的社会成本最低的手段。

防卫过当致死(防卫过当致人死)

  中国采取的大陆法系,相较于英美(海洋)法系,原则条款十分抽象,具体实施时要另外制定更加细致严谨的条款。以刑法为例,正当防卫的条款只列出了原则性的问题,如: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到具体实施时,主要参考刑法学理论,规定得非常具体且严格: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 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此外,中国司法系统中,定罪的权力与责任都在法官身上,而法官作为司法系统里的公务员,其首要目的并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提升社会整体利益,而是稳固其个人的地位,不能给自己的履历留下误判的“污点”,所以在办案时必然严格遵照法律条款,力求少犯错。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对法律条文逐字逐句地核对就变成最安全的选择。而条文法已经明确了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条件,任何一项“可能的”、“潜在的”疑点都会被质疑。

  理性的法官为了使自己办的每一个案子都成为“铁案”,让自己的履历完美无瑕,就必然会倾向于做出“有罪推定”,只要一项不符合就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正当防卫(也包含见义勇为)判定的机会非常渺茫,就相当于大幅提高了其成本,这种成本虽然是当事人直接承担的,但对公众的影响确实广泛而深刻的。作用上这抑制了正当防卫的发生,变相激励了不法侵害。

  前些年大家热议为什么不敢扶老人了?表面上看是公众听了太多扶人反被讹的故事,害怕了。用经济学的思路解释就是讹人者被法律惩治的可能小、违法成本低、预期收益高,而扶人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极大,潜在收益却极小。

  法律系统对讹人者惩治的缺位导致了社会行为偏好的变化,最终大家都不敢去扶跌倒的老人。虽然可能讹人者也没有了作案的机会,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也无人出手相助,即使有人愿意冒险一试,也要旁人录像作证,社会总成本上升、总收益下降。

  要找到“完美”的正当防卫有多难呢?试想当你面对现实的、紧迫的致命威胁时,你会去计算水果刀刺进去4厘米安全、刺6厘米危险吗?如果歹徒被刺后更凶恶了怎么办?

  尤其当面对多名侵害者时,软绵绵的抵抗往往会招来更加残忍地报复,要确保震慑、阻止侵害者继续实施侵害,必然要使防卫的暴力程度超出侵害者的预期,这中间要如何判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度之间的临界点?又有多大的难度?我想起了不久前看过的一部电影。

  

  去年底,汤姆·汉克斯主演的影片《萨利机长》在中国上映,片中汤姆·汉克斯扮演的机长切斯利·萨利·萨伦伯格,凭借着自己多年的经验和从军时驾驶战斗机时练就的临危不乱的心态。

  在载员155人的客机刚刚起飞、低空低速、因撞鸟导致发动机全部停转的情况下,果断跳过“正常”的处置流程,拒绝了管制塔的返航命令,毅然决然地迫降在河面上,化解了一场重大危机,解救了全机155名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

  事后的听证会调查出现了反转,委员会咄咄逼人,意在将事故调查引向萨利机长判断失误,如果当时立刻选择返航,完全可以同时保全飞机与乘客的性命,英雄一夜之间成了危险操纵危及全机人员性命的大反派。

  但在萨利机长沉重冷静的应对下,他提出了合理质疑:谁能对没见过的情况立刻做出准确反映?最终专家组认定,萨利机长及副驾驶对现场的处置及判断需耗时35秒,通过实验证明了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安全驾机成功返航,是萨利机长准确果断的判断救了所有人的命!

  电影上映不久就有媒体评论,只有像萨利机长一样通过不计成本地培训出来的军队飞行员,才能在面对这种险情时“有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处置,而他们却是最后一代军转民的飞行员,现在商业飞行学校毕业的“廉价”飞行员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做出这种奇迹般地处置的。

  我的问题是,同样是面对紧迫、致命的威胁时,如果连经过高强度专业训练的飞行员都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要求普通老百姓准确拿捏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度之间的尺度现实吗?在电光火石之间仅凭手感判断4厘米和6厘米的差别?

  防卫要产生能使对方放弃继续实施侵害的作用,必需要有震慑力,适当的越界行为,比如追到屋外之类的反击完全应该被认定为防卫行为的自然延伸,难道还要等到对方亮出刀子来才能认定需要进一步的防卫吗?

  当然,于欢的案子即使按宽松的标准可能也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过正当防卫认定难却是一个事实。据报道,有研究者调取了进入全国各级法院审判程序的226起正当防卫案件,其中仅有6%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至于警方在本案中的表现,可以说并不光彩。也许恢复表面上的平静是警方在处理类似民事纠纷时的标准做法(中国警民比例在世界上处于中下位置,低于美俄日),但大量同类纠纷背后总会有几起发展成双方互殴或故意伤害事件。

  这一次由于有“辱母”的噱头吸引了媒体的关注,但可以肯定背后还有更多未被曝光的类似案件,还有多得多的被害人在忍受着也许更恶劣的侵害,而我们严格的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事实上起到了纵容这种侵害而阻止受害人自我防卫的负面作用。

  有人可能会说于欢母子借高利贷在先,也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要忘了,法律的保护应该是普适性的,即使是死刑犯,也仅仅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与自由,他仍然享有就医、正常饮食、被探视等权利。

  对自我的保护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明确了这一点,即侵害他人权利可能招致的反击会得到法律保护,让全社会在这一点上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让老百姓知晓挺身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者也知晓继续侵害将面对合法的暴力还击,侵害者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这将对众多不法侵害行为产生巨大的抑制作用。

  如果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会不会刺激产生更多的暴力冲突?

  在标准变动之初可能会有这种情况,但长期来看数量将回落到正常水平。而好处则是明显的,一些轻度的侵害可能不会发生,一些重度的侵害行为可能将不会演变为恶性案件。

  于欢案件只是一个引子,但却让我们明白了现行司法制度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教条与死板,不光无法发挥保护受害人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纵容侵害人的负面作用,现在是时候改变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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