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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认定程序)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4 03:00:10 浏览16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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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患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儿子申请,获指定为监护人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韦益万

母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无法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保护母亲的合法权益,39岁的周某向法院申请依法认定母亲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母亲的监护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不久前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周某的诉请。

周某向田东县法院诉称,其年过六旬的母亲徐某2014年开始出现性格改变、失语、认知功能障碍等症状。到了2020年,徐某记忆力下降,无计算和理解能力,无法对自身状况进行表达,并拒绝到医院检查。2020年8月,徐某被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痴呆,2021年1月被自治区人民医院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症。徐某现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故他向法院申请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他为徐某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认定程序)

田东县法院审理查明,徐某系周某的母亲。周某的父亲已于2004年6月病故。

经周某申请,2021年4月20日,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认知、智能、记忆力整体受损,不能完全进行有效交流,不能有效表达自我的意愿,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作为徐某的儿子,现申请宣告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而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信。周某申请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徐某的配偶已死亡,按照顺序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子女担任监护人。周某为徐某的儿子,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顺序要求,现未发现周某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对徐某明显不利的情况,故由周某作为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事实,法院作出认定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徐某的儿子周某为监护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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