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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房产过户费用)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4 10:00:10 浏览20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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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去世 留下一份遗嘱一份协议

  大儿子要求按遗嘱分配 二儿子和三儿子要求按协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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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怎么分? 还得看遗嘱

  近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原被告同胞三兄弟,为了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原告廖敏(大儿子)认为,父亲的遗产该按父亲最先写下的遗嘱进行分配,而被告廖德(二儿子)、廖刚(三儿子)认为,父亲在写下遗嘱后,父子4人进行了协商,遗产继承就应按协议分配。

  法院就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经审议后判决,廖敏继承父亲留下的住房,廖敏分别补偿两个弟弟各10000元,父亲廖然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共102221元,由廖敏分割36227元,廖德和廖刚各分割32997元。

  一份遗嘱一份协议 老人生前分配了两次遗产

  2010年1月10日,市城区宝善街的廖然把3个儿子叫回了家,在家里立下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待廖然死后将宝善街的住房由大儿子廖敏继承,死后得到的丧葬费、补贴等一切费用由廖敏领取并安排后事;廖敏分别给两个弟弟廖德和廖刚各1万元。

  过了21天后,廖然又把3个儿子召集在了一起,父子4人协商后对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了重新分配。宝善街的住房折价16万元,廖然已故妻子王凤名下的住房,即8万元住房折价由父子4人共同继承,廖然分给廖德和廖刚各1万元后剩余的由廖然和廖敏所有。廖然所得到的共同继承的部分、另二分之一房屋及其他财产,决定由廖敏一人继承,并由廖敏负责廖然的全部赡养及所有费用。同时协议规定廖敏需补偿继母刘芳7万元。

  2014年10月,廖然去世。在处理好了父亲的身后事后,兄弟3人却因房屋继承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廖敏觉得应按照父亲的遗嘱进行分配,但是两个弟弟却认为应按照立下遗嘱后的那份协议进行继承。

  三兄弟对簿公堂 法官按遗嘱依法断家务事

  在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了两个多月后,廖敏将两个弟弟廖德与廖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父亲留下的住房由自己继承,父亲去世后得到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等共计102221元,由自己继承82221元,两个弟弟各自继承10000元。

  在法院开庭当天,三兄弟见面就是一阵争吵。如果按照父亲的遗嘱分配,大儿子廖敏将分得14万元,廖德和廖刚各分得1万元。如果按照父子4人签下的协议分配,大儿子应该分得5万元,廖德和廖刚各分得2万元,继母刘芳分得7万元。三兄弟为此争得不可开交,哥哥说应该遵照父亲的遗嘱,两个弟弟说应该遵照4人签下的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的母亲王凤去世,1999年廖然与刘芳登记结婚,2010年1月15日,两人协议离婚。廖然去世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后父子4人虽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但双方应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分配。由此判决廖敏继承父亲留下的住房,廖敏分别补偿两个弟弟各10000元,廖然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共102221元,由廖敏分割36227元,廖德和廖刚各分割32997元。

  ■律师说法

  公民合法遗产继承依据多部法律

  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升表示,本案中兄弟3人争议的焦点就是父亲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廖然死后家属得到的抚恤救济,不属于廖然的遗产。应归原、被告共有,由原、被告平均分割为宜。因为廖敏办理了父亲的丧葬事宜,所以抚恤救济金中的丧葬费3231元由廖敏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据介绍,法院在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条款同时,也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文字涉案人物系化名)

  (王霞辉 陈海军 刘宇

  记者 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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