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主观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性质特点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规范形式存在的行政行为,它对一类或多类对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2、一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主要指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组织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员工在组织中,在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具体细节,使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边行动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1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3、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一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 根据;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
4、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