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5 01:18:05 浏览294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期案例为赵某等挪用公款、受贿案。本案例考察贪污贿赂罪。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难度:偏难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其中挪用公款罪以及共同犯罪问题、挪用公费罪与贪污罪的关系问题

案情:

(事实一) 赵某系某国有公司A公司副总经理,其高中同学钱某找到赵某 , 对赵某说,“现在炒股很挣钱,你从公司倒点钱出来轻而易举,我给你一成好处,钱会马上还”。赵某遂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200万元资金借给钱某,钱某给了赵某好处费20万元。

(事实二)钱某得到钱款后,用于购进假币,在黑市转卖销售获利甚丰。钱某还将部分所购假币用于商场购物等,总面额5万元。

(事实三)其间,钱某告知银行职员孙某该款的真实来源,让孙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存款。

(事实四)两个月后,钱某将其中1 5 0万元本金归还给赵某,赵某将其还回本单位。又过了两个月,赵某得知钱某借钱的真实用途是购买假币, 匆忙催促钱某归还 另外5 0 万元 。赵某得款后知事态严重 ,携带50万元潜逃。

问题:

1 .对于事实一,赵某、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一:

(一)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①个人决定将公款200万元借给钱某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可见,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本人认识的用途与使用人实际用途不一致时 ,应以本人认识为根据。本案中,赵某由于受到钱某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主观上认为钱某将公款用于“炒股”即进行合法营利活动,则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②收受钱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构成受贿罪。③受贿后挪用公款的,应当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犯)、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①指使、策划挪用公款,与赵某一起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②向赵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③犯行贿罪,又实施挪用公款的,应当数罪并罚。

(3)赵某、钱某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受贿罪、行贿罪也成立共同犯罪。

2 .对于事实二,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二,钱某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钱某实施购买假币、出售假币、使用假币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钱某最终以出售、购买假币罪一罪论处。

3 .对于事实三,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三,孙某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定洗钱罪。

4 .对于事实四,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数额为多少?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四,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为50万元。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贪污罪。对查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数额 ,以贪污罪定罪。剩余数额 ,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就定为挪用公款罪 ,数罪并罚。

考点梳理: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1 .挪用公款罪以及共同犯罪的构成。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2)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各共同犯罪人,对于挪用公款的用途认识不一致的,应依据本人认识来确定挪用用途。

2 .受贿罪、行贿罪的构成,以及罪数问题。因受贿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一般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 .洗钱罪的构成和认定。洗钱罪,是指明知7种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或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4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区分原理 :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 ,如果查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 ,则以贪污罪论处。也就是说,贪污罪可包容挪用公款罪(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查明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由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总结:

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都是职务犯罪,《刑法》关于其罪数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有规定为从一重罪论处的,也有规定需要认定为数罪而进行并罚的,对于《刑法》的这些最为重要的不同具体规定,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否则,容易出现错误。

— 往期回顾 —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13)——魏某等侵犯财产案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12)——王某、张某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1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8)——刑罚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7)——罪数形态理论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6)——遗产管理案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5)——共同犯罪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4)——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3)——张某木正当防卫案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2)——李某、杜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1)——颜某、韩某故意杀人案

2021来胜法考主观题系列

清北人法学院派师资

依据个人情况选择不同辅导班次

从图书到课程,从学服到体验,

来胜360°无死角助你备考。

不论你是二战,N战,我都陪你

帮你制定完美学习计划,圆你法考梦。

点击下图,了解详情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