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重庆市司法局举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内容。该《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对超过5000元的行政处罚,公民有权要求听证。
对公民行政处罚超5000元 可申请听证
《规定》共5章34条。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友生介绍,根据《规定》,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何申请举行听证会?《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告知听证会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便民利民 听证会在30日内举行
据了解,现行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2000年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上位法的修订等,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执法工作新要求。
对此,重庆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殷洁表示,本次修订更加突出便民利民的价值导向。
比如,新增了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举行听证3日前申请延期听证,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同时,新规定强化了听证的监督保障。新增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规定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设置旁听席,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并监督听证。
此外,为提升行政效能,《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对属于听证范围的,一并告知听证事项;规定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规定听证会应当在30日内举行等,简化流程,明确时限,减少文书,提高效能。
文章来源丨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