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初见此文,一度认为是篇小说,但经联系笔者核实,证实这是2014年发生在某市的真实案例。“显然,两位刑警在勘察现场时很随意,出庭作证也没有好好准备”。笔者是一名刑辩律师,这几句话看似轻描淡写,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新要求,说起来朗朗上口,做起来任重道远。严谨、细致、规范,只有真正做到了,才能无懈可击。
案件发生在一个最常见的机关办公室内,日常有六个公务员在里面办公,一个主任和五个科员,六张办公桌,四个并排立着的铁皮文件柜。勘验现场的刑警把以上情况画出了一个现场图▼
主任在十天前因为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走的时候,他把自己平时使用的文件柜的钥匙留在了办公桌上,因为他的文件柜里有办公室的公章。
两天后,检察官搜查了主任的办公桌和文件柜,但是没有收获。
大约十天后,办公室的两位科员开始清理主任的私人用品,用他留下的钥匙打开了文件柜,在里面的一个抽屉里,发现了一包用塑料袋装着的东西,打开后,发现是两把手枪和几十发的子弹!
两位科员随后报了警,刑警赶到后,勘查了现场,取走了枪支弹药进行化验。
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枪支弹药属于这位主任。
两位发现枪支的科员在证言中说:自两年前主任调来这个办公室,发现枪支的文件柜平时就由主任在使用。在主任被带走的十天内,没有人打开过这个文件柜。
主任在调来这个单位之前,担任过十年的警察,办公室内的六位公务员只有他曾经使用过枪支。
最重要的是:警察在其中一把六四手枪突出的保险按钮上,提取到了生物成分。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显示,该生物成分来源于主任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这样的证据状况,即使由美国的陪审团来审判,估计美国律师都会建议他认罪。
我在看守所会见了主任,我把上述不利的证据告诉了他,并且提醒他,我能查询到的所有类似案例,都被判了有罪。
主任对我的回答和对警察的回答是一样的:“我不认罪。”
这显然是让所有辩护律师都感到头痛的回答,因为有这么多不利的证据摆在面前。
所以,警察对他不认罪的回应是:“就算你零口供,我一样能定你有罪!”
被告人永远有选择的权利。既然主任选择了不认罪,那么,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
我认真地梳理着各种有利的辩护理由:
在主任调来之前,文件柜是由其他人使用,不排除枪支弹药是以前使用的人留下来的,而主任一直没留意到;
在主任被带走三天后,检察官搜查过文件柜,没有发现枪支弹药,不排除是在搜查后被人放进去的;
在主任被带走的十天内,文件柜钥匙留在了桌上,不排除办公室有人打开过文件柜。
然而,这些所谓的“合理怀疑”,在强大的客观证据DNA鉴定结果面前,显得多么的不堪一击。
客观证据?我突然闪过一个念头:为什么只有DNA鉴定,反而没有指纹鉴定书呢?指纹鉴定才是更常规的取证手段呀。
这种看起来无从下手的案件,只要有一点发现,都足以让人感到兴奋。
经验告诉我,有些警察或者检察官习惯隐藏一些证据,而且,通常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我立刻向法庭申请了调取涉案枪支子弹的指纹鉴定书。果然,检察官很快就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遗忘”了的指纹鉴定书。
指纹鉴定书显示,从其中的一把手枪上提取到了一枚新鲜指纹。令人高兴的是,该指纹与主任的指纹不相符,令人意外的是,却与当时勘查现场的一位办案刑警的指纹相符。
刑警的指纹为什么会出现在枪支上?勘查现场时触碰了枪支子弹?没有戴手套?各种可能在我脑中闪过。
美国著名的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曾经说过:“案件的成败不在于法庭技巧,而在于庭前的准备——图书馆和案发现场。”
我很确定,这个时候,我最需要的是一个放大镜,认真再看一次现场勘查照片。
这是放大镜下的其中两张案发现场勘查照片▼
被发现的枪支弹药被散放在了办公桌和地板上进行拍照。
警察可能会把枪支放在谁的桌上进行拍照呢?
我马上抽出现场勘查图进行比对,结果,摊放枪支的办公桌是属于——主任的!
机会,往往隐藏在不起眼的细节之中。
“柯南说过,照片所呈现的便是最真实的写真。”在法庭上,我强装平静一边说,一边把这张现场勘查照片用投影仪投影在了法庭的大屏幕上。
我继续说:“警察在勘查现场时,将涉案的枪支弹药取出包装,散放在了被告人长期使用的办公桌、地板上进行拍照,枪支极可能沾染到了被告人残留在桌上和地上的生物成分,检材已经被污染,DNA鉴定结果已经不能使用。”
“这就能解释为什么枪支子弹上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而只有其中那把六四手枪突出的保险按钮上有被告人的生物成分,因为突出的保险按钮先后接触到了桌面和地面!”
检察官呆住了,所有旁听的人都呆住了,连主任本人都呆住了,只有法官听完后不自觉地笑了一下。
办案警察随后通过检察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大致说明了依法依规勘查现场的经过,并没有让检材污染。有两位警察在说明上签了名。
我申请两位警察出庭作证。林法官是一个很认真的法官,他分别把两位警察传到法庭上接受询问。
第一个出庭的警察先背了一遍书面说明。
我问:“你有没有把枪支从塑料袋里拿出来摆在桌上?”
警察说:“我没有。”
我问:“那为什么一把枪支上有你的指纹呢?”
警察想了想,说:“我忘记了。”
第二个警察出庭,我问他:“是谁把枪支从文件柜拿到桌上去的?”
他想了想说:“不记得了。”这个基本情况他都不了解,我判断他当时只是陪同出警而已,没有真正参与勘查现场。
于是我继续问:“既然你不记得了,为什么情况说明写得这么清楚呢?”他好像在回忆,没有回答。
我继续追问:“那你还记得情况说明的内容吗?我和你核实一下。”
他摇摇头说:“我签名的时候没怎么看。”
显然,两位刑警不但在勘查现场时很随意,出庭作证也没有好好准备。
每次开完庭,我都会写一份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一次,我没有。
当证据的链条在质证时已经被彻底撕裂,那么,任何的总结陈词都是多余的。
我看到了法官心领神会的表情,我相信我的直觉。
我很欣慰,林法官在宣告主任无罪时,对他说了一句:“你很幸运,请了一个好律师。”
该案判决书附后
▼
-END-
审核:王昕
编辑:徐宏 喻文瀚 徐诗雨
美编:汤林
原文:宋福信刑辩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