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是由被告人答辩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不需要第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
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到庭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