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有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董事长无权召开临时会议根据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
1,丁的出资是不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的股东不论是以货币实物或技术出资都是合法的2,首次出资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
1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甲应当可以继承其父之股份,且其公司章程未有特别规定故也应当是可以继承之股东资格2。
1第一三条理由不成立,第二条成立首先甲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并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其次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包括转让的股东本人最后股份转让是需要修改章程,但不需要召开。
1光明百货商店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东方有线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2争论焦点是正大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得到全额清偿,即是否有权就全额债权向债务人。
答案及解析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
1,合法,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2,合法,对外转让股份,经股东半数同意即可,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案中陈某一次性付清了,取得优先权3,正确,此情形不构成股权回购的条件4,陈某可以转让。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
案例1 a公司这样分是可以的,但是对外不生效,算是自娱自乐,分立的两家公司对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样的约定是无法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的,仅仅对这两家公司有约束力除非该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1木化公司应以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所欠货款由华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虽然合同是由负责人签的,但是他是代表公司签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有公司承担,所以不论公司负责人怎么变,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归于。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lt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2董事会的行为是错误的A罢免公司董事职务,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而不应由董事会决定B应以公司的名义应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张某经营食品厂的。
2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31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3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4不符合。
1第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劳务和商业渠道不能作为出资方式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
1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首先,注册资本4000万,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货币出资在30%以上,符合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须进行评估作价2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由各方协商确定,各方协商一致的。
我对楼主表示感谢,这是非常经典的公司法案例,在此分享对法律学习者都是很有裨益的也感谢waltz_wang 同志的耐心解答,对您的部分解答,本人也有些不同看法,在您回答的基础上提出,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3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