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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19号
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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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19号
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