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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权

房产继承权(意外死亡后房产继承权)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04 12:36:05 浏览17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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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是2017年09月11日 周一 农历七月廿一

  明天小雨 最高温度25°C 最低温度19°C

  风力:东北风1-2级 湿度:84% 空气质量:优

很多人辛苦打拼一辈子

就是为了给家人更好的生活

把财富顺利地留给后代

但之前一条房产继承的消息

刷爆了网络

看过的人都大呼意外

  

事情是这样的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

  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理由是房产不全属于她一个人,需要跟大伯、姑姑分割房产。

相信很多独生子女

看到这里都是懵逼的

爸妈只有我一个孩子

理所应当全额继承父母房产

然而在法律面前

继承并不是父母传子女那么简单的事情

  独生子女并非父母房的唯一继承人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

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仅凭独生子女证

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

在祖孙三代关系中

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

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

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

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看完上图是不是一目了然了

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

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

奶奶过世后

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

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因为母亲去世之前

小丽的外公外婆就已经不在了

所以母亲的遗产全部都由小丽一个人来继承

所以最后小丽就有自己的二十四分之五

加上母亲的遗产三分之二

也就是拥有房产八分之七的继承权

  独生子女要继承房产,需要怎么做呢?

根据规定,继承房产

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

“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

到房地产管理机关

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不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

父母生前的“遗嘱公证书”

在父母去世后还得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

大家特别不愿意在生前去谈身后事

但是时代不同了

现在越来越多让亲人反目成仇的遗产纠纷

所以独生子女的父母

在生前办理遗嘱公证

确立一份最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遗嘱

可能是避免将来子女

陷入继承遗产障碍最好的方法

  

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

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

立了遗嘱如果发现子女不孝

可随时更改遗嘱

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

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

“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

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那么,问题来了!

  遗嘱到底该怎么立?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述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内容的遗嘱。

  实践中,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在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录音遗嘱由于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实践中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比较少见。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立遗嘱需要避免的常见问题

  一、不标明落款时间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立遗嘱日期是遗嘱的法定必备条款,有很多的遗嘱就是因为欠缺落款时间而产生争议。

  二、打印遗嘱

  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用电脑来起草文件,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过电脑打印遗嘱,然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但因为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没有打印遗嘱这一形式,因此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案不同判问题非常突出。截止到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大家慎用电脑打印遗嘱,宁可打完了再抄写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签名

  很多立遗嘱人会采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这样的遗嘱也大量地被认定为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并签名。不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立遗嘱人能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却用按手印的方式来代替签名,也容易让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引发继承纠纷。

  四、夫妻只立一份遗嘱

  有的夫妻两人只立一份遗嘱,由其中一人执笔,夫妻双方在遗嘱上签字。不执笔一方的遗嘱内容因不符合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遗嘱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被认定无效。遗嘱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如果确需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那么最好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俗称“特留份”。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全部的财产留给儿子,而没有给未成年的女儿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全部留给子女,却忘了给年迈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额,这样的遗嘱都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六、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很多的当事人将家庭共有的财产或者夫妻共有的财产当作是个人的财产在遗嘱里进行处分。还有一些企业老板把公司资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处分,这样的处分依法无效。

  七、近亲属做代书人或者见证人

  有的父母在临终前会找其中一个继承人,让其代写遗嘱。也有的在写代书遗嘱时找亲戚做代书人或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立好遗嘱自己保管

  大量的当事人立好遗嘱之后把遗嘱放在一个自认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运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遗嘱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当事人因突发意外、或因临终病痛折磨、健忘、恐惧等原因而忘记交代遗嘱事宜,导致身后事无法按照自己的遗愿处理。遗嘱立了也等于没有立。因此立好遗嘱之后最好找一个自己信赖的人保管以及执行遗嘱。找不到人保管遗嘱,那么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赖的人遗嘱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继承发生时,遗嘱能够出现并得以执行。

  桐城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

  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公证,又该怎么办?

如果父母生前未设立遗嘱公证

作为独生子女的继承人需要通过

房产继承权(意外死亡后房产继承权)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继承遗产

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继承遗产

向相关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

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如果父母已经立下遗嘱

但没有经过公证,在父母去世后

继承人可以提供遗嘱原件

到公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如连遗嘱都没有,可以怎么办?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可以到派出所出个证明

继承人本人没有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证明

然后到法院确认房子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归继承人所用就可以了

法院确认出判决书

到房管局就可以顺利过户了

  

身为独生子女的一代

享受着父母全部的疼爱

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和压力

所以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的时候

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

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

也不是不孝顺的白眼狼

  

最后衷心希望

普天下的父母

都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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