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审结一起涉及医生状告患者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法庭上,医患双方言辞激烈,但一番波折后,经过法官细心周到的调解,原、被告充分换位思考,目前,双方已有效达成谅解。
事件回顾>> 患者家属微信发文
声讨一位医师
事件回顾>>
患者家属微信发文
声讨一位医师
2015年11月中旬,一名患者家属通过微信文章《中日联谊医院无德医生王某》声讨一位医师,此文一出阅读超过10万次以上,并有很多网友跟帖声讨,也有人认为患者孟某家属这样做有失妥当。事情到底因何而起,患者家属到底为什么要在网络上发表这篇文章?这场医患纠纷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本报与同城多家媒体记者来到医院深入探访,还原真相。医生、医院方面、患者和家属等各方声音经过媒体呈现给公众时,传统纸媒、电视伴随着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的自媒体又一次将此事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身处该事件舆论漩涡的医患双方逐渐就此事开始寻求法律层面的帮助。
2016年元月,医生王某为自己与患者孟某及家属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
结合法院庭审,简要回顾一下该事件。孟某与刘某系母女关系,2015年7月21日,孟某从家中阳台不慎跌落致伤,到中日联谊医院就医。王某是孟某双足会诊的主治医生。孟某先后两次入院、五次手术。孟某与刘某认为因王某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孟某术后双跟骨骨折术后切口感染严重。2015年11月14日,孟某与刘某以“无情的电饭煲”为网名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题为《中日联谊医院无德医生王某》的文章并配以医生王某照片及大量孟某患处图片,阅读量达10万次以上、点赞量近2万人次。当时,包括本报在内同城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2015年11月15日,医生王某针对上述文章在网络发表声明进行回复。王某认为孟某与刘某上述行为对他名誉造成恶劣影响,遂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孟某与刘某当庭针对王某发表的声明提起反诉。
原告医生>>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权公开道歉
原告医生>>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权公开道歉
法庭上,原告王某认为:孟某与刘某故意公然损害他的人格、毁坏他名誉的行为以及故意散布有关虚假事实导致他名誉毁损的诽谤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指出孟某与刘某在该文章中对他的侮辱行为,尤其附以王某姓名、职称、执业证书编号等具体信息的照片,鉴于该照片是在所谓的“无德医生”的文章的标题下,实属于对王某莫大的侮辱……还称在该文章中,孟某与刘某对王某的诽谤行为有:1、在急诊就医期间,大夫王某主动与病患及家属接触。2、王某医生夸大手术后遗留并发症。3、王某医生推销进口钢板。4、双足感染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出院。5、侵权帖子说医生对孟某不闻不问。6、王某医生允许患者出院。7、王某医生在患者再次入院时弃管。8、患者没有外用中药。王某认为,上述言论,要么是恶意的公然侮辱、辱骂,使他的名誉受到严重侵害,要么是毫无事实依据,并且恶意编造事实,肆无忌忌惮的恶意诽谤,混淆公从视听,造成医患关系紧张,使作为医生的王某社会评价严重降低,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另外,省内多家知名媒体单位对该事件的报道,有使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能性,这也属于孟某与刘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孟某与刘某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网上一切侮辱、诽谤原告的帖子(包括被转载的帖子)及停止一切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工作的医闹行为;2、孟某与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以公众号“无情的电饭煲”或以其真实姓名等足以让公众知晓其为之前发贴侮辱、诽谤原告的名称)、 并在本报等多家媒体上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在微信朋友圈的道歉信登载时间不应小于半个月;3、孟某与刘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患者>>列举多条称王某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患者>>列举多条称王某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孟某与刘某作为被告辩称:王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孟某与刘某没有医闹行为。因与王某在医疗问题上产生争议,在无法沟通的情况下,只好通过在朋友圈中发微信的形式己达到能与原告进行沟通的目的,该文章虽然有过激的语言,但没有构成侵害名誉权,而且三天后便全部删除(2015年11月14日晚至2015年11月17日)。新闻媒体对这件事情报道的内容,仅是把他们了解的情况做了一个客观介绍,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后果。故谈上不影响。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如果像王某自称的那样“医术精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高的社会美誉度”的话,就不会发生今天双方来对簿公堂……原告提出术后11天,孟某因个人原因,要求出院,这属于不实之词。出院是家属询问另一大夫,该大夫说孟某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才出院的。孟某没有个人原因,也没有主动要求出院。孟某认为,作为主治医生的王某,却从未向孟某表明主治医生的身份。王某没有尽职尽责,因为术后每次换药他并未都到场。
题为《中日联谊医院无德医生王某》的文章是写给王某的,原文中提到,患者家属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去看孟某,给其道歉,都被王某拒绝,且每次都说手术不是王某做的,和王某没有关系。孟某在没有办法和王某交流的情况下,采用微信这种交流方式。2015年11月14日17点54分,孟某的同志关心孟某的情况,孟某就把这个文章传给了同事,同事把此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第一天就有超过3万网友转发。所以此文章并非被告刻意发布到网上。微信事件后,很多王某曾经医治过的,和孟某有同样遭遇的患者联系孟某,也诉说了自己的遭遇。这证明王某并没有社会美誉度。网络文章点赞达19539次,并不是孟某要达到的目的,这是孟所说的情况被点赞者认同。王某提出“破坏他良好的口碑和社会美誉度”是不实之词,如果王某真有“良好的口碑和社会美誉度”就不会有这么高的点赞率。2015年11月15日,此时孟某女儿刘某尚未在朋友圈要求大家转发此事时,王某己经看到此文章,并留言。同时刘某的好多同学朋友纷纷打电话,发信息询问网上的文章怎么回事,是不是她家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才在网上第一人称转了此文。2015年11月15日,王某通过微信回复,发表声明,王某才是真正把事情扩大,混淆公众视听,误导网友把矛盾指向医患矛盾,歪曲事实,并诬陷诽谤孟某一方,说孟某一方针对中日联谊医院,并以中日联谊医院的名义发表声明。2015年11月15日,当孟某与刘某发现此事在网上确定引起公众关注后,第一时间删除了原文。此时,孟某依旧在中日医院接受治疗,每天都有媒体想要采访此事,孟某的生活也被严重打扰,万般无奈之下,希望平息此事,才接受媒体采访,在采访中做出澄清,希望停止这件事情的发酵。文章并没有人身攻击,被告所说的事实,原告给被告造成这么大的伤害,被告说几名过激的语言是情理之中的事,谈不上侮辱诽谤……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彼此进行了反诉。
法院审理>>给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法院审理>>给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孟某因伤住院后,因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对参与为其治疗的医生之一即原告,在微信朋友圈中用文章的形式,该文章中指名道姓,将载有原告本人相片、名字、职务等个人信息,同时图文并茂,语言文字中用用以“无德医生、无良、衣冠禽兽、用手术刀当屠刀的禽兽、没有责任心、披着白大卦的禽兽等语言文字,且在文章的未尾处肯请朋友圈帮助转发大朋友圈。因微信朋友圈己是现今社会人们进行信息联络、工作、生活交往的一个重要平台和媒介,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与传统媒体作用相当,二被告利用网络,其目的是为了破坏原告的信誉,损害原告的人格,二被告故意用贬低原告的人格、毁损原告形象的语言文字,且向不特定的人群中转载、扩散,点击量己超过三万余条,之后导致多家媒体对此事情跟踪报道,己对作为一名医生的原告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对原告的社会美誉度、综合评价、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众所周知,医生是以救死扶伤的精神,以及医者仁心为从业宗旨,被告对原告这一特定职业应具备的基本从业素质和基本要求给予了否定,同时二被告与原告之间不符合正常的交流方式,二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并在原告办公域内进行围堵,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并对原告的正常工作产生影响,己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一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网上一切侮辱、诽谤原告的帖子(包括被转载的贴子)及停止一切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工作的医闹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赔礼道歉、削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二被告初始发布侮辱、诽谤性的文字是在微信朋友圈,且要求其他朋友在微信朋友圈中转载、跟帖,对原告产生的影响主要来源于网络,所以原告要求在此处登载道歉信息不应小于半个月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因二被告对原告的侵害事实己存在,侵害公民名誉权可以赔偿损失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适当赔偿1000元为宜。关于原告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20000元,因反诉被告给反诉原告的回复中,并没有侮符、诽谤反诉原告之词语,而是对反诉原告行为的合理回复,反诉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反诉主张,故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尚未等到法院判决时,原被告双方态度发生了惊天逆转,原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原、被告进行了大量调解、说服工作,使原、被告充分换位思考、有效达成谅解,并均向本院递交了言词恳切的谅解书。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7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据介绍,该案是长春市首例医生状告患者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该案的的圆满审结,使案结事了、双方皆服。
(记者 王海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