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86岁的老人养了一条狗,把我扑到5米多深的沟底下,造成胸椎骨折,并且引发外伤,还造成腰椎间盘突出。这位老人有六个子女,即一女五男,平时由女儿照料,儿子们也经常回家看望。经子女们讨论,女儿已出嫁多年,儿子们也推卸责任,说与他们无关。后来我去政法部门也咨询过,说老人已经86岁高龄,无钱赔偿,且已超拘留年龄,无法解决。现在我身体也不好,除上述的症状以外,还有脑供血不足、高血压等。妻子已离家出走多年,家里还有两个十多岁的小孩和一个七十多岁的老母亲,生活困难。这个问题已经一年多了,请问,该如何解决?
保德县 张先生
张先生:
如果您反映属实的话,对此,笔者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受害人首先可以找相关的机构进行调解,比如村委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建议走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人饲养的狗对张先生造成的侵权损害理应由老人承担,本案中的老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独立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子女不存在过错,也并无赔偿责任。鉴于老人年龄大,无钱赔偿且子女也不愿意替老人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老人名下的财产,如房屋存款等。(待拿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后,老人过世且留有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此时可变更被执行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子女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若有逗狗等过错,饲养人减责或者免责。脑供血不足,高血压等病症并不是由老人的狗直接造成的损害,所以这部分赔偿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鉴于以上情况张先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