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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8 04:18:04 浏览2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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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9日,青岛市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租赁公司)与烟台某建设集团及其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承租青岛某租赁公司的两部电梯用于某商业地产项目。经过结算,两部电梯产生的租赁费为281052元。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在付款10万元后,拒绝支付余款181052元。无奈,青岛某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截止到2012年7月13日电梯退场,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应支付相当于总额70%的租赁费,即196736.4元,余款84315.6元约定在2013年7月13日前支付。

  庭审中,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坚持认为,青岛某租赁公司起诉要求付款的时间还不到约定的付款时间,只同意在70%的范围内补齐,剩余部分在2013年7月13日再付。因青岛某租赁公司不同意该调解意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变为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

  律师说法:

  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的迟延付款行为已构成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应就全部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本案中,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需支付青岛某租赁公司电梯租赁费281052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截止到2012年7月13日电梯退场,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应支付相当于总额70%的租赁费,即196736.4元,但其仅支付了10万元,完全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当庭调解时,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依然明确表示不会在到期日前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在此种情况下,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迟延履行债务部分立即偿还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其行为也足以使青岛某租赁公司对其资信产生怀疑。因此,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默示预期违约,青岛某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且烟台某集团及青岛分公司应就全部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所欠租赁费。

  律师简介:

  郑晶,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就读于烟台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执业理念:以精湛的专业知识,负责任的工作态度,真诚为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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