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其一,法的效力是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一种特性,它表达的是“应当怎样”的概念法的实效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它表达的是“是怎样”的概念 其二,实效问题涉及法律规范是否实际地被它可以对之适用的人民所;法律分析法的效力等级一般规则如下第一,不同位阶制定主体不同1一般原则位阶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冲突时2特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变通特别行政区法律在特区范围内适用第二,同一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是法的约束力,属“应然”范畴法的实效是法规范通过遵守执行和适用转化为社会现实,属“实然”范畴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前提之一,没有这个前提,法就不可能取得;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
法的效力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法律分析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在法的时间效力中要注意溯及力的问题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
法的效力范围如下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法律主观一法的效力法的适用范围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象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法的效力等级关键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法律分析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限定的那样做法,必须服从法律奏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奏效的时间和终止奏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奏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
法律主观一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主要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