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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等级)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7 16:40:11 浏览2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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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法的效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的效力等级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别法的效力

间有约束力。

法的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说来,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关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又因为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两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规章。部门规章在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劣于部门规章。当两个文件发生冲突的时,适用部门规章。

规章的适用时间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律溯及既往是例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部门法

编辑 播报

(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2)部门法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往往是由许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通常,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效力的根据和原因十分复杂,一般包括法律本身、道德、利益等经济、伦理、法律、心理、社会方面。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法律具有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

简述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效力,法的生效范围。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察握塌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具有效力。

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宪法至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如下: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败圆分公民;

4、对事的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皮告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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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效力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4、对事的效力。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宪法至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类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当两个都具有法的效力的新旧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后来制定的规定,即“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需要说明的是,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该新旧法律规定的制定主体是相同的,并且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并无适用上的先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做出决定。我国《立法法》第86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关于法的效力和法的效力等级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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