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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3 21:18:07 浏览18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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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突破婚姻双方关于性别的规定,因此如果婚姻双方不是一男一女,也应该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张女士诉称,其于2017年3月与刘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婚前了解不多。结婚后,张女士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追问之下,丈夫刘先生承认在性别、染色体、生育能力等方面对张女士进行了欺骗,之前其身份信息一直是女性。

  

  刘先生表示自己曾在2016年7月被诊断为两性畸形,后于2016年12月经公安局将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

  张女士认为,虽然刘先生的身份信息为男性,但身体特征皆为女性,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更不能生育,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由于案件未审理,尚无法了解到案件细节,尽管此前曾经有过变性人结婚后双方起诉离婚的案例,但起诉婚姻无效的案例非常罕见。

  针对该案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及婚姻无效与离婚有什么区别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专家进行解读。

  解读

  1 男方隐瞒身体问题需担责

  律师赵虎认为,刘先生与张女士是否可以被确认婚姻无效,这就要看刘先生登记为男性的手续是否正当。

婚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如刘先生手续正当程序合法,那么刘先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男性,他与张女士的婚姻属于“一男一女”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就不应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如果刘先生之前是女性,但在变更手续上不合法,需要公安系统查明后,先变更刘先生性别,然后其与张女士的婚姻,由于属于“女女结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由于刘先生涉嫌在婚前隐瞒自己的身体问题,要承担没有提前告知重大事项的责任,属于欺骗,张女士一方可以就此过错起诉离婚。

  2 公安部门仅负责性别登记

  北京张韬律师认为,公安部门没有认定当事人性别的权力,其仅是性别等信息的登记机关。公安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性别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性别鉴定证明、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申请变更性别登记时,提出了上述证明材料,则公安机关变更登记不存在过错。

  参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3 婚姻无效相当于“未婚”

  赵虎律师表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除了上述规定,《婚姻法》在总则确认了我国婚姻中的夫妻应该是一男一女。”赵虎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突破婚姻双方关于性别的规定,因此如果婚姻双方不是一男一女,也应该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赵虎说,这就相当于当事人没有结婚,没有结婚记录,再次结婚的话不算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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