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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1 17:00:13 浏览25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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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新婚姻法对婚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 婚姻法 对婚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对婚后房产的规定是如果 离婚 ,房屋会判给男方,贷款由男方偿还,你可以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司法解释条例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 诉讼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 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 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规定由明确的解释说明,其制定的目的不仅仅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没有冲突,进一步的也是对其权利的一种维护。要知道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美好和谐的社会,同时也是人们受到伤害时最大的依靠。

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

提起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大家都知道,有人问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另外,还有人想问我国婚姻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在2021年的新婚姻,彩礼退回问题是如何阐述的?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

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

回答: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彩礼退还的比例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彩礼”是指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款项,结婚给付彩礼,也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并无明确的约定,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当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彩礼。但需要合一定的情形。对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1、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第二种、第三种情形,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2021年的新婚姻,彩礼退回问题是如何阐述的?

[依据]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不返还彩礼的5种情况。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同居一年要全额退彩礼吗。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我国婚姻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院婚姻法解释二里面有相关规定,另外上海高院也有指导意见。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年12月4日审判会第次会议通过)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法释〔〕19号男方悔婚女方名誉受损。

年12月26日发布我国退彩礼按百分之几退。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发生了性关系退婚彩礼。

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第二条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案件后,经确属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受理离婚案件后,经确属婚姻的,应当将婚姻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宣告婚姻的判决。

第四条审理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三金不退依据。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

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方毁约 订婚定金可以退吗。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两人睡过订婚退婚怎么处理。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退婚女方被男方睡了一年。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女方怀孕拒绝退彩礼案例。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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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订婚后在一起工作没同居,没结婚,可以要求退回订婚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权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按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房产份额属于共同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并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还有效吗是否有效

该条内容有效,转化为以下条文,引用时可以按照下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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