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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7 17:36:06 浏览19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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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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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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