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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0 22:00:05 浏览3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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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被告的 举证责任 (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 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

行政 诉讼 的 证据 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 刑事诉讼 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 2、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3、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4、质证规则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 证人 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 代理 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5、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审查判断。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法律解析:

一、如原告确有 证据 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当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防止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审原告的现象。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这样规定将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出庭义务。 二、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 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就要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 诉讼 中,原告方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原告要在开庭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也规定原告在 一审 程序中未提供证据,而到留到 二审 法院再提供且无正当事由的,法院将不予接纳,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诉讼突袭”。所以,有证据还是及早出示,免得“过期作废”。 三、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已经被 法院判决书 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就无需再提供证据对 判决书 确认的事实加以证明。 四、关于 证人 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 身份证 件。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这是迄今为止关于证人保护最具体的一部法律规范。明确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具有哪些规则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下面几点:第一,所有证据,无论种类,都只有经过法庭的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依据;第二,在举证责任方面。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在收集证据方面。在行政诉讼进行时,被告不能擅自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法律分析】

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十七、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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